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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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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4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31日(星期四)至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15:00至2019年11月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22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洪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股份105,40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4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5,402,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4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中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5,4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建设奇信总部大厦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5,4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5,402,6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5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是基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初步的约定,协议的具体履行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思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必驰”)2019年10月31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思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370.68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科技园14幢

  法定代表人:高始兴

  经营范围:语音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设计;软件外包服务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硬件产品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自主研发技术的出口;本公司所需设备、技术、软件及其他原材料的进口;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家具、玩具的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思必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后续合作事项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思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合作研发销售运营商定制联合品牌智能音箱,研发成果归属和销售载体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具体协议。

  2、甲方自主研发的健康人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应用乙方多语种智能语音交互系统。

  3、甲乙双方共同在智能车载、智能家居、健康人居产品领域共同创新研发前沿技术含量产品,并不断投放市场。

  4、甲方双方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不断提升双方合作优势产品在政企渠道、运营商渠道、零售渠道的销量。

  (二)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双方应在有效期限内协商确定具体合作内容并签订具有可实施内容的具体协议。

  2、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决定继续合作的,双方协商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双方未协商新合作协议签订事宜的,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三)协议的效力与适用

  1、本框架协议为双方进行长期战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对后续合作的具体内容,双方并授权各自有关下属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商讨确定,由双方及各自有关下属公司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2、根据协议,双方可视市场及双方发展需要不断增加合作内容。

  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具体业务合作事宜应另行协商并签署具体合同进行实施和推进。

  (四)保密条款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对方商业秘密须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除为了执行本协议(包括具体合作协议)的双方必要雇员、各方关联公司必要雇员外任何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3、一方因推广需要,可向第三方披露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受本条限制。

  4、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保密义务自接收保密信息之日起直至该商业秘密被相关证据证明已被公开时为止。

  (五)其他

  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自拥有各自技术与产品方案的相应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任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对方技术与产品方案实施反向工程、反汇编等侵犯对方相应产权的行为。本协议的签署并不代表任一方已授权另一方其技术的使用权、再许可或分许可使用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2、本框架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框架协议的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3、本框架协议下条款,除保密条款以外,对双方均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因本框架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双方确认:双方之间的信任与相互合作是本框架协议得以履行的和合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除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中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承担起在合作项目下应承担的费用。

  6、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思必驰专注人性化的智能语音交互技术,为企业和开发者提供自然语言交互解决方案,包括DUI开放平台、企业级智能服务、人机对话操作系统、人工智能芯片模组等。思必驰曾获联想之星、启迪、阿里巴巴、元禾控股、中民投资本、深创投、富士康、MTK等多方投资,并先后荣获剑桥大学商业计划奖、剑桥大学Downing基金、英国政府研发基金。(来源于思必驰官网)

  本次公司与思必驰战略合作,符合公司“1+1+1+N”跨越式发展战略模式及产业布局,双方在合作中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创新研发、市场拓展、多渠道销售等多方面充分利用各自优势,不断深化合作,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形成具备强势竞争力的产业联盟,持续推进公司打造建筑装饰产业生态链平台,加速实现企业转型升级。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1、市场拓展风险:双方从合作研发到研发成果转化,需要双方不断的磨合,以上过程会面临市场、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合同履行风险:按协议约定,双方就相关领域不断深化合作最终双方是否能够履行好该约定尚存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思必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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