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19-049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并购基金基本情况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或“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六会议及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前次并购投资基金方案进行调整,变更原并购投资基金方案中的普通合伙人、基金名称及出资安排等。具体调整后的并购投资基金方案为:公司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全资子公司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管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五丰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现代农业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出资人民币0.1亿元,占比1%;新五丰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出资人民币1.9亿元,占比19%;其他合格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出资人民币8亿元,占比80%;所有合伙人均为现金出资。

  本基金一期出资总额为2.5亿元,现代农业管理公司一期认缴份额为500万元,新五丰一期认缴份额为10,000万元,其他合格投资者一期认缴份额为14,500万元。

  本基金一期出资到位后,剩余7.5亿元根据项目情况,根据后期由本基金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之约定,由现代农业管理公司出资500万元,新五丰出资0.9亿元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出资6.55亿元。

  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等有关公告。

  二、投资并购基金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与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南新五丰一期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或“合伙人”,公司与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合伙人”),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新五丰一期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

  (一)基本情况

  1.1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1.1.1合伙企业名称为湖南新五丰一期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1.1.2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是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B-37房。

  1.2目的和经营范围

  1.2.1基金作为新五丰产业整合的平台,主要服务于新五丰,推进其战略发展,巩固其行业地位。

  1.2.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合伙期限

  1.3.1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5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且报经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次数不超过2次。

  (二)合伙人及出资

  2.1合伙人

  2.1.1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名称: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号栋306A房

  负责人:李恒毅

  2.1.2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

  (1) 名称: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

  负责人:许维

  (2) 名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麓龙路8号

  负责人:邱卫

  2.2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2.2.1出资总额及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根据项目的推进情况,如需增加出资额,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寻求其他合格投资者共同成立后续投资基金。各合伙人具体认缴出资额情况如下:

  ■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处理有关本基金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纠纷;保管本合伙企业所有经营档案与账薄,决定本合伙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准则;代表本合伙企业办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相关金融投资运营中的手续等),并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拟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的立项、投资及退出作出的决策;

  (5)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6)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7)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合伙企业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1.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

  (2)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4)遵守本协议关于竞业禁止和关联交易的相关约定;

  (5)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标的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向有限合伙人如实并毫不迟疑的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

  (8)配合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履职评估和基金净值评估;

  (9)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本基金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权益;

  (7)对其他合伙人拟转让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权益或当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8)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和权益出质;

  (9)本基金存续期间,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本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10)有权与本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11)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仲裁;

  (12)在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仲裁;

  (13)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4)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5)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本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

  (1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2.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按期缴付出资,遵守出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同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性;

  (2)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3)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标的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5)除按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外,不得干预本基金的项目投资与退出决策;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2.3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

  4.1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委任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变更经营范围;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8)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9)签订与组建投资工具相关的协议;

  (10)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 利;

  (11)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2)在合伙人被分配返还实缴出资额后减少相对应合伙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

  (13)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4)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5)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16)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4.2.1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合伙企业的审批、登记、备案文件;

  (2)为完成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调减或转让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等普通合伙人有权单独决定的事项的文件;

  (3)为完成根据本协议应由特定比例之有限合伙人通过之事项,普通合伙人凭相关的书面决议或有限合伙人表决证明,即可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 的修订及相关文件。

  4.2.2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会议

  5.1合伙人会议内容

  5.1.1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1)变更基金的名称、经营范围、存续期限、基金管理费率;

  (2)处分基金的财产;

  (3)听取并审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4)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5)批准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基金的权益;

  (6)合伙协议的修订;

  (7)批准合伙人增加及减少对基金的出资;

  (8)决定对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9)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除名、退伙;

  (10) 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成为新的有限合伙人的除外;

  (11)决定基金的清算,解散;

  (12)聘请中介机构,并对基金进行审计等;

  (13)其它对基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作出书面决议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与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

  5.2召集与召开

  5.2.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5.2.2经普通合伙人或合计持有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不定期召集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

  5.3表决

  合伙人大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享有表决权。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

  6.1设立及组成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现代农业集团委派1名,新五丰委派2名,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

  6.2职权范围

  6.2.1审议拟投资项目资料及投资方案报告;

  6.2.2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包括对项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时限等发表意见,投票决定通过或否定;

  6.2.3提出投资业务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投资业务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投资业务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的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6.2.4审议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意见。

  6.3召开及决策

  6.3.1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可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3.2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四位投资决策委员投票同意,方能形成投资决议。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组织落实执行。

  6.3.3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的方式召开。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并将会议所作决议制作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所作决议投赞成票的委员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文件发给以非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的委员,该委员应于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该等书面文件后三日内签字并将该等文件发回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七)管理方式

  7.1管理人及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为自主管理,负责对外开展投资项目甄别、尽职调查,形成投资报告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决策,并负责已投资项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7.2管理费

  管理费自基金首期出资全部到账之日开始计算,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为当年实际出资总规模的2%。

  管理费包括员工工资、办公场所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首次管理费的收取期间为首期出资全部到账之日至该日所在年度12月31日,在首期出资全部到账之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收取。后续管理费按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一年按360天计算),分别在每年开始后的第一个月底之前收取。

  (八)托管事项

  8.1托管机构

  8.1.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作为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托管。

  (九)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9.1有限合伙人入伙

  9.1.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可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修改本协议附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册上登记。

  9.2有限合伙人退伙

  9.2.1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而退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如有限合伙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享有优 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守约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9.3普通合伙人入伙

  湖南现代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期间,除非其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9.4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普通合伙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9.5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9.5.1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 “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对本协议的违反;

  (3)拟协议转让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承继转让方相应义务的承诺函;

  (4)该申请于拟转让日期之前至少30日送达普通合伙人;

  (5)拟议受让方已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6)转让方及/或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 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条第4、5、6项规定的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9.5.2当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合伙权 益并承诺对受让方的后续出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有限合伙人向现有守约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不应不合理地否决。

  9.5.3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的情形除外),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第一顺序优先受让,转让方以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第二顺序优先受让。如普通合伙人同意某一项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请并放弃优先受让权,应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 该等书面通知发出后10日内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行使优先受让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比例确定受让份额;上述10日期限内守约合伙人未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转让方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9.6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1)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关联方;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非关联方。除上述外,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2)如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合伙企业决定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并决定接纳继任普通合伙人,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应收购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包括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成的权利),并且转让价格应经普通合伙人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3)如普通合伙人按照第(2)款约定向继任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 在继任的普通合伙人付清全部受让价款之前:原普通合伙人有权就除名生效日或之前所进行的投资获得被除名前根据本协议有权分配的收益,但不参与除名生效日后所进行的投资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亦无须承担除名生效日后发生的本协议约定应由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费用或支出。

  (十)投资事项

  10.1投资范围

  本合伙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新五丰所处行业内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业务,投资重点是在相关产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高成长性或较强增长潜质的优秀企业或项目。

  10.2基金退出方式

  本基金作为新五丰产业整合的平台,主要服务于新五丰,推进其战略发展, 巩固其行业地位。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总体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除各 方另有约定的外,新五丰在达到约定的条件并符合法定或监管条件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新五丰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购并购对象。

  另外,本基金所投资目标企业的股权,也可以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并购、原股东回购及清算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对于与新五丰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投资事项,新五丰具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1.1利润分配

  11.1.1收益分配顺序

  基金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再投资,项目逐个退出并第一时间分配,最晚不应迟于该应收款项发生之后的叁拾(30)个工作日,所有分配都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

  (1)缴纳相关税费;

  (2)按照全体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分配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的全部累计实缴出资额;

  (3)在上述分配完成后有剩余的情况下,按照全体合伙人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分配金额达到全部合伙人按照10%年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

  (4)在上述分配完成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剩余资金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剩余资金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1.2亏损分担

  11.2.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2.2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按以下顺序分担亏损:

  (1)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以其认缴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亏损;

  (3)如合伙企业仍有亏损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终止、解散和清算

  12.1清算情形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大会就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未达成决议的;

  (2)根据普通合伙人的谨慎判断,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3)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全部投资项目已经退出;

  (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6)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被除名或退伙且合伙企业未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8)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2.2清算

  12.2.1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署、变更、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

  13.2争议解决

  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企业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起诉。

  在任何情况下,合伙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争议条款。

  (十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