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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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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8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于2019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公告编号:临2019-014)。2019年2月1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股份回购,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6),并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日及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7、临2019-024、临2019-038、临2019-042、临2019-049、临2019-058、临2019-064、临2019-06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6),因实施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50元/股(含税)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48元/股(含税)。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938,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3%,成交的最高价为4.49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4.2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0,670,240.9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9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6日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70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6日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于2019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    公告编号:临2019-014)。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元/股(含4.50元/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019年2月1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股份回购,于2019年2月19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6),并分别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9日及2019年11月2日披露了回购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7、临2019-024、临2019-038、临2019-042、临2019-049、临2019-058、临2019-064、临2019-066、临2019-06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6),因实施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50元/股(含税)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48元/股(含税)。

  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938,3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3%,成交的最高价为4.49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4.2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0,670,240.9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有关规定,鉴于近期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及公司股价的积极变化,为切实推进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利益,推动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4.50元/股(含4.5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含6.50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按回购金额下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6.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仍需要回购股份总数约为不超过297.38万股,累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76%;按回购金额上限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6.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仍需要回购股份总数约为不超过1,066.61万股,累计回购股份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3.1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依据《公司法》、《回购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71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案件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暂无法全面、准确判断相关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货物采购合同纠纷,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神股份”)作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向被申请人重庆商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商社”)、PMB INTERNATIONAL TRADING (HK) LIMITED(以下简称“PMB公司”)提起仲裁。2019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贸仲委的《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70875号),贸仲委受理了公司的仲裁申请。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风神股份,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焦东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第一被申请人:重庆商社,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6楼。法定代表人:庞庆军,董事长。

  第二被申请人:PMB公司,住所地:UNIT 602 6/F CAUSEWAY BAY COMM BLDG SUGAR ST CAUSEWAY BAY HK。负责人:杨贵雨。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编号为“FS-PMR19-0952”、“FS-PMR19-1135”、“FS-PMR19-1004”、 “FS-PMR19-1113”、 “FS-PMR19-1178B”、 “FS-PMR19-1179”《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对应价款总计326.76336万美元;

  2、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共计167.08104万美元,并由第二被申请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不按照第一项仲裁请求交付货物,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第一项仲裁请求中六份《采购合同》项下不能完成交付的货物所对应的货款总价款326.76336万美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期间自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之日起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货款日止,并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因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因本案支出的费用,暂计人民币30.5万元;

  5、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事实与理由:

  重庆商社作为实际卖方和委托人提供天然橡胶和混合橡胶,由PMB公司作为代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申请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但被申请人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的涉案的金额为493.8444万美元,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仲裁可能属于“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事项”。

  因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审理,且审理后的履行或执行结果也无法确定,故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相关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评估是否需要对已支付货款计提坏账准备及对应金额。最终影响以贸仲委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后续过程中,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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