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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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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王议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启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绍兵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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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截止目前公司仍有部分历史遗留的“股转债”债券未进行登记。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委托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安桥-领先科技589.6 万股已经全部出售,收回资金70,866,828.52 元,公司已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上述“股转债”形成的债务本息。截止2019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偿还股转债务合计39099999.4元(其中本金22510248.00元,利息16589751.40元含税),尚余7026664.64元未付。

  2、公司因出现可能对债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公司15金鸿债于2018年5月1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应当于2018年8月27日支付“15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称回售款),以及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利息。截止2018年8月27日,公司未能支付“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的第三期利息和回售款。目前公司一直在积极通过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努力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债务问题。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及11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详情请参阅2018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根据清偿方案,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8日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完毕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持有“15金鸿债”本金金额共计78993.70万元的持有人分别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分别与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分别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了自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的利息,付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于资产处置,根据资产处置进展,公司已于2019年9月12日自行向“15金鸿债”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1.1475亿元,因“15金鸿债”持有人东莞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其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525万元暂未支付。“15金鸿债”剩余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根据公司本次资产出售进展的后续交易款项进账情况确定,具体偿付金额及时间另行安排。

  3、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公司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6中油金鸿MTN001,债券代码101662006)未能如期偿付应付本息,形成实质违约。截止报告期末,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16中油金鸿MTN001”2019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务清偿方案,持有16中票的所有债权人分别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分别与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分别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2019年3月7日,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69000万元/万股,出质人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质权人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关于“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的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协议》和《债务和解协议》,公司需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中票持有人支付剩余一半利息。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自行向全部中票持有人支付了上述利息款,付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第一期偿债资金来源于资产处置,截止报告期末,根据资产处置进展,公司已于2019年9月12日自行向“16中油金鸿MTN001”全部持有人支付了本金总额的15%,即人民币1.2亿元。“16中油金鸿MTN001”剩余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将根据公司本次资产出售进展的后续交易款项进账情况确定,具体偿付金额及时间另行安排。

  4、公司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被告于2015 年9 月7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原告收购被告持有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5.2%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进行业绩承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15 年至2017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 亿元。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税款后全部用于购买原告公司股票,所购股票在业绩承诺期内锁定,用于担保业绩承诺。若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需扣减被告用于担保业绩承诺的股票,该扣减股票变现后所得款项归原告所有,作为业绩补偿。现被告未实现协议约定的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条款,被告应补偿扣减股票数为7,616,786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扣减被告持有的原告公司的7,616,786股股票,并判决将以上股票变现后所得价款作为业绩补偿金支付给原告,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于7,616,786股股票价值的业绩补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情请参阅2018年8月11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截止披露日,公司已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据此查封冻结了对方7616786股股票,2018年12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胜诉。对方已上诉。定于2019年4月29日开庭。并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5、2019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公司拟现金出售17家标的公司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确定标准,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有关公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部分标的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并已经收到部分交易款项。

  6、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公司未发生《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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