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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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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未有董事对本报告提出异议。

  1.3 公司负责人张佑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冏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康江女士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注1: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公司股东共579,187户,其中,A股股东579,026户,H股登记股东161户。

  注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公司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

  注4:A股股东性质为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账户性质。

  注5: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 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证券营业部及分公司变更情况

  本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3家分公司、10家证券营业部的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33家分公司、207家证券营业部。具体迁址情况如下: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山东)”)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山东)新设证券营业部1家(济南华信路证券营业部),撤销证券营业部1家(济宁古槐路证券营业部),并完成1家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山东)拥有6家分公司、64家证券营业部。

  新设证券营业部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营业部迁址情况如下: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期货”)

  报告期内,中信期货完成2家分支机构更名、11家分公司同城迁址。截至报告期末,中信期货拥有39家分公司、4家期货营业部。

  分支机构更名情况如下:

  ■

  分公司迁址情况如下:

  ■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际”)

  报告期内,中信证券国际的分支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动,目前拥有4家分行。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

  报告期内,金通证券的分支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动,目前拥有2家证券营业部。

  3.2.2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不存在对本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与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湖南帅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佳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月初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帅佳投资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64,76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湖南高院于2018年1月8日已受理此案。2018年1月30日、31日,湖南高院对帅佳投资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所持有的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了冻结(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6月10日,公司与帅佳投资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转股意向协议》。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英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萍乡英顺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2,940.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佛山中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本案。因陈礼豪为萍乡英顺的上述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陈礼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7月30日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并于2019年8月12日、9月5日两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鲁林芳、张奇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鲁林芳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鲁林芳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4,051,165.4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债权实现费用等,要求张奇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0月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2018年11月5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芙蓉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对鲁林芳、张奇华名下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2019年2月20日,本案在北仲委开庭审理。2019年4月5日,北仲委作出裁决,公司胜诉(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本案已向长沙芙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聚利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厦门聚利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利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聚利汇偿还未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100,845,833.33元,案件已于2019年1月22日获正式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并于2019年10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

  因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方圆公证处提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2018年11月22日,方圆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当日完成立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27日,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达成执行和解。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爱普地产保证合同纠纷案

  因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控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重庆爱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地产”)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爱普地产连带偿还隆鑫控股欠付本金人民币15.073亿元。2019年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1月24日指定北京三中院负责执行。后因公司与爱普地产达成执行和解,2019年3月19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案件。2019年6月12日,因爱普地产未履行和解协议,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已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9月17日,公司追加债务人隆鑫控股、保证人涂建华为被执行人。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腾邦集团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因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及钟百胜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北仲委提交申请材料,请求腾邦集团及钟百胜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62,629,798.43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北仲委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8月28日,腾邦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诉讼,并申请中止仲裁程序,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深圳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公司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公司与中绒集团纠纷案

  因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违反承诺义务,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中绒集团名下持有的合伙份额及相关权益归属公司所有并过户至公司名下,如无法过户,则赔偿公司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110,962,689.95元。深圳中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开庭审理。

  公司与中民投定向发行协议纠纷案

  2017年4月18日,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与投资人签署《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2017年4月27日,中民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17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17民生投资PPN002”)。公司代表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7民生投资PPN002”本金合计人民币5.2亿元。后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回售选择权,中民投应于2019年4月28日兑付“17民生投资PPN002”全部本息。2019年4月29日,中民投偿还了“17民生投资PPN002”截至2019年4月28日的利息及部分本金,但至今仍未偿还“17民生投资PPN002”的剩余本金及延期期间的利息。公司代表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中民投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495,497,382.2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获得受理。

  金石投资与川娇农牧违约纠纷案

  因李雪梅、李学杰、成都创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创邑”)、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娇农牧”)、李疏仲(以下合称“被申请人”)股权转让事宜违约,公司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于2018年6月13日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60,866,459.65元及保全费用等,贸仲委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本案,2018年11月7日开庭审理,2019年7月11日作出裁决,裁定李雪梅、李学杰、成都创邑支付金石投资转让价款及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川娇农牧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本案目前正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金石投资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金石投资与城促会合同纠纷案

  因金石投资认为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标的股权实际价值,金石投资于2019年3月22日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中国城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城促会”)支付股权转让价格与实际股权价值之间人民币18,642,447.16元的价差。2019年3月22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本案已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

  金石灏汭与邸淑美、佟瑞丰增资合同纠纷案

  因邸淑美、佟瑞丰增资合同违约,金石投资子公司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灏汭”)于2019年3月20日向北仲委提起仲裁,要求邸淑美、佟瑞丰支付业绩补偿款、利息、必要费用等合计人民币41,471,112.05元。2019年3月26日,北仲委受理本案(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并于2019年7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金石灏汭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金石灏汭与珠海恒古、魏银仓增资合同纠纷、与银隆投资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

  因珠海恒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恒古”)、魏银仓增资合同违约,金石灏汭于2019年4月24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回购义务人珠海恒古、魏银仓支付股权回购款。深仲委于2019年6月5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9月8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因银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隆投资集团”)为本次投资提供抵押担保,金石灏汭于2019年4月24日向北仲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银隆投资集团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北仲委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该两起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

  金石灏汭、三峡金石基金与张勇刚、李建琼增资合同纠纷案

  因张勇刚、李建琼增资合同违约,金石灏汭、三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三峡金石基金”)分别向贸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张勇刚、李建琼分别受让金石灏汭所持有的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毅集团”)3.89%股权(截至2019年3月4日应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7,684,932元)、三峡金石基金所持有的刚毅集团3.90%股权(截至2019年3月4日应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7,684,932元),并支付律师费、仲裁费等。贸仲委于2019年4月12日已分别受理该两起案件(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并于2019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金石灏汭已对该项交易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

  金石灏汭与中标公司、陈晓东、陈永科增资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金石灏汭以增资形式入股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并与中标公司、陈晓东、陈永科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因中标公司、陈晓东、陈永科已触发《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故金石灏汭于2019年7月15日向北仲委申请仲裁,要求中标公司、陈晓东、陈永科支付回购义务款、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1,848,773.97元。北仲委已于2019年7月24日正式受理本案,并已于2019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金鼎信小贷公司与青鑫达纠纷案

  2016年1月11日,因借款合同违约事宜,中信证券(山东)控股子公司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信小贷公司”)对借款人青岛青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鑫达”)以及连带责任担保人(山东省博兴县长虹钢板有限公司、王永青、王伟、王强、王忠)提起诉讼,诉请青鑫达偿还金额约为人民币1,416.02万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法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于2017年2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6月2日作出判决,金鼎信小贷公司胜诉。2017年10月11日金鼎信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11月21日提交了拍卖申请书。2018年12月27日,市南法院出具了裁定书,拟启动拍卖程序。2019年6月27日,市南法院发布拍卖公告,于2019年8月5日进行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2,092.244万元(已流拍)(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10月12日,市南法院发布二次拍卖公告,于2019年11月4日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人民币1,673.795万元。金鼎信小贷公司已将青鑫达的五级分类等级下调至次级,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3.2.3 其他

  华夏基金业绩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基金”)的股东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持有华夏基金13.9%股权,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之控股母公司IGM Financial Inc.将于近期刊发其2019年第三季度业绩,其中将载有华夏基金的主要财务数据。基于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公司对华夏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披露如下:2019年7-9月份,华夏基金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0,968万元(未经审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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