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5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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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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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韩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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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6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因公司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2、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事项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并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起六个月期限满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事项

  (1)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鄂01执355号)后,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系统查询及向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 确认,获悉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情形,此次被动减持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与郭文晓(以下简称“质权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桥机器厂作为担保人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质押给郭文晓。因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质权人向武汉中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出现被动减持。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及2019年9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及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

  汉桥机器厂因与郭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导致司法强制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自2019年6月14日起6个月内拟减持股份数量2,24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因该案件导致被动减持公司股份5,27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9997%。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汉桥机器厂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债权公证强制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三中院”)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了案号分别为“(2018)京03执751号之一、(2018)京03执751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2,499万股和1,071万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6.76%)将被司法强制执行以抵偿汉桥机器厂债务。北京第三中院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及2019年9月25日在中登公司完成司法划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及2019年10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完成司法划转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

  ■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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