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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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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9-05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19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离职员工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4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47,721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出《公司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24),截至2019年6月13日已满45日,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3、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离职员工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6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4、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18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后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做出调整。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按授予价格(或按本计划规定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因温三品、张弓、汤家骅、刘冬、姚莉莉、周霆、汪敏、王晋文、潘斌、李营、袁广辉、郑兴棚、黄伟锋、任铮、李铭浩、胡亮峰、陆家佳、吕晓、何小兰、许奇、李兵、马琳、黄平、韩建国、郭丰、戈攻、聂双林、沈祥翔、田谢德松、吕晓艳、罗明查、祝源卿、江潇、沈欢林、袁堃、陈文辉、朱明、左琼、丁喆丽、于斌、陈强、徐加军、贺慧玲、孙佳亮等44名员工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上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上人员所持合计1,747,721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232985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44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47,721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11月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6,482,180股。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明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条件、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需的必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尚需办理涉及的回购股票过户、注销手续及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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