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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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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雷凡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郎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为有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下属子公司杠杆率,防范下属子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和2018年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引进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瑞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投资”)、北京东富天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富天恒”)8名投资者,以“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和“现金增资”两种方式对公司所属外高桥造船和中船澄西分别增资人民币477,500万元和62,500万元实施市场化债转股。2018年2月,外高桥造船和中船澄西收到投资者的全部增资款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公司拟分别向华融瑞通、新华保险、结构调整基金、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工银投资、东富天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8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外高桥造船36.27%股权和中船澄西12.09%股权。

  2019年4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预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等相关议案。详情请见2019年4月5日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8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本次资产重组相关预案和报告书草案。详情请见2019年8月15日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报告书草案。

  2019年9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本次资产重组相关预案和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详情请见2019年9月17日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本次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和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并及时披露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中船投资基于对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决定对公司实施增持。决定自2018年8月28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总金额1-5亿元人民币,详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披露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资计划的公告》(临2018-74)。

  2019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中船投资《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延长的通知》,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中船投资按照其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24,874,697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80%。

  为更好的实施本次增持计划,中船投资经审慎考虑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延长6个月期限,即增持计划期限由2019年2月27日完成延长至2019年8月27日前完成。除此之外原增持计划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公司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中国船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长的公告》(临2019-07)。

  2019年8月27日,公司收到中船投资《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中船投资按照其增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24,874,697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80%,增持均价约为11.69元/股,累计增持金额290,707,825.94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详见公司2019年8月28日披露的《中国船舶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临2019-63)。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9-7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15名,实参加表决董事15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及预(议)案:

  1、《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

  内容详见《中国船舶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19-76)。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还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详见《中国船舶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19-76)。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并签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9-77)。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雷凡培、杨金成、钱建平、南大庆、孙伟、陈琪、贾海英、王琦、钱德英、陆子友已回避表决。

  待相关评估报告备案完成后本议案将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召开公司2019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中国船舶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78号)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9-75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7名,实参加表决监事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及预(议)案:

  1、《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管理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

  内容详见《中国船舶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19-7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还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详见《中国船舶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临2019-7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并签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9-77)。

  待相关评估报告备案完成后本议案将再次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9-76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及《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其中:年度审计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含税,不含为公司服务所需的差旅费),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为32万元(含税,不含为公司服务所需的差旅费)。

  一、2018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已连续为公司提供8年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鉴于信永中和已经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将不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本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信永中和进行了沟通,确认截至目前,信永中和与公司不存在审计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事项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关注的情况。

  二、2019年度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卫星,胡咏华

  5、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

  6、合伙期限:2012年3月6日至2112年3月5日

  7、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大信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及《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认为大信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建议公司董事会聘请大信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经审慎判断,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能够满足公司内控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内控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其中,《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19-7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安排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发行股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或“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相关安排,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集团”,具体合资公司名称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合资设立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具体的关联交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船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上海中船三井造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三井”)15%股权出资,中国船舶以持有的沪东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重机”)100%股权出资,共同设立中船动力集团。其中公司持有的沪东重机100%股权预估作价约70.70亿元,持有合资公司约64.54%的股权;中船集团持有的中船动力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中船三井15%股权预估作价约38.85亿元,持有合资公司约35.46%的股权。具体的出资金额以及持有合资公司的比例须取得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后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船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船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法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雷凡培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成立日期:1999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大型工程装备、动力装备、机电设备、信息与控制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数据:中船集团2018年营业收入为1,144.12亿元,净利润为24.93亿元;2018年末总资产为3,013.7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990.51亿元。

  三、拟出资股权的基本情况

  (一)沪东重机100%股权

  1、沪东重机基本情况

  ■

  2、沪东重机经营数据

  沪东重机2018年营业收入为43.4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3亿元;2018年末总资产为97.9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9.91亿元。

  (二)中船动力100%股权

  1、中船动力基本情况

  ■

  2、中船动力经营数据

  中船动力2018年营业收入为13.5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14亿元;2018年末总资产为40.8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8.37亿元。

  (三)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

  1、中船动力研究院基本情况

  ■

  2、中船动力研究院经营情况

  中船动力研究院2018年营业收入为2.1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09亿元;2018年末总资产为16.7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18亿元。

  (四)中船三井15%股权

  1、中船三井基本情况

  ■

  2、中船三井经营情况

  中船三井2018年营业收入为20.9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95亿元;2018年末总资产为31.7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07亿元。

  四、交易标的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合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公司及中船集团均以持有的动力板块资产进行出资,其中中船动力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中船三井15%股权以及沪东重机100%股权均以2019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目前评估报告尚待取得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待取得有权国资部门备案后,双方将依据备案后的评估报告确定各自的出资金额及最终的出资比例,并签署正式的合资协议。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与中船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旨在履行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集团前期作出的承诺,中船动力集团未来将择机注入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体内。本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逐步打造为军民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上市平台,并彻底解决公司、中船防务及中船集团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船动力集团设立的实质为公司收购中船动力、动力研究院的控股权与中船三井的少数股权,计算相关指标时不包括原本已在上市公司体内的沪东重机。根据公司及中船动力、中船动力研究院及中船三井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数据,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交易金额暂时按照预估值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并经过国资有权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各项指标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达到5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七、拟签订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船动力集团概况

  公司与中船集团拟申请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中船海洋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数额、形式及时间

  中船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中船三井15%股权出资,公司以持有的沪东重机100%股权出资,共同设立中船海洋动力集团。公司与中船集团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

  上述用以出资的股权价值暂时为预估值;最终以交易双方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经有权国资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准,由双方签署正式的合资协议予以确认。

  (三)筹备工作

  在中船动力集团筹备组建阶段,中国船舶负责具体的筹备组织工作;中船动力集团设立后,甲、乙双方同意将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中船动力集团的开办费用。

  八、本次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本次交易已事先征得公司独立董事的同意;

  2、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待评估报告备案完成后本议案将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共同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利于中船集团动力产业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履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依法合规。因此,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2019-078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1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1月2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1号楼中国船舶大厦三楼会议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1月28日

  至2019年11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9年10月31日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3、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15A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61666

  传真:021-68861999

  联系人:张东波

  (四)登记时间:

  2019年11月26日、11月27日,每日的9:30—11:30、13:30—17:00。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1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临2019-79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申报材料延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0月25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报。由于个别申报材料尚需完善,因此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申请文件的日期将延后,公司将于近日将资料完备后及时上报。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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