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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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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单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建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建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按照2017年3月31日起陆续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企业会计准则23号、企业会计准则24号、企业会计准则37号等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要求(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以及2018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国内A股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及新的报表格式,本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要求,将深圳大麦理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和成都亚商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由原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改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和列示。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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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40.36%,主要系本报告期被法院强制性划拨所致。

  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增加15,000,000.00元,主要系会计政策变更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所致。

  报告期末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58.36%,主要系本报告期预付原料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34.09%,主要系本报告期子公司增加LNG原材料库存所致。

  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15,000,000.00元,主要系会计政策变更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所致。

  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减少98.71%,主要系本报告期因集团违规资金占用,用银行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被法院强制性划拨所致。

  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较期初减少92.46%,主要系本报告期摊销的费用的摊销年限快摊销完所致。

  报告期末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40.22%,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前期应交税费所致。

  报告期末预计负债较期初减少92.80%,主要系本报告期因违规资金占用被法院强制性划拨资金所致。

  报告期末专项储备较期初增加57.98%,主要系本报告期天然气生产单位计提安全生产费未完全使用该金额所致。

  (二)合并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表

  报告期末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7.20%,主要系本报告期子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金额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报告期末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86.94%,主要原因系:1、本报告期由于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占用资金使得本报告期的财务利息大幅增加。2、用银行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被法院强制性划拨,导致理财产品利息收入下降。

  报告期末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134.67%,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收回,应收账款期末减值金额较期初金额减少所致。

  报告期末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亏30.97%,主要系本报告期对外投资单位利润变化所致。

  报告期末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6.92%,主要系本报告期各子公司营业外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所致。

  报告期末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88.76%,主要系上年同期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及支付罚款金额较大,本报告期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及支付罚款金额较小。

  报告期末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24.28%,主要系本报告期亏损严重,计提的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三)合并年初至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报告期末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83.07%,主要系本报告期收到升达集团归还占用的资金和其他公司转入非经营性款项所致。

  报告期末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97.38%,主要系上年同期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本报告期无此资金占用所致。

  报告期末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98.00%,主要系本报告期处置的固定资产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报告期末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回投资,本报告期为零所致。

  报告期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90.53%,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固定资产款项较少所致。

  报告期末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上年同期收到借款,本期无借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末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408.83%,主要系本报告期收回募购买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所致。

  报告期末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41.05%,主要系本报告期利息费用减少,公司资金紧张所致。

  报告期末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本报告期无相关支出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陕西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改组的事项

  因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对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榆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负有补偿义务,在业绩承诺期内,陕西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由陕西绿源委派的管理团队负责。业绩承诺期结束后陕西绿源应将陕西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本公司,本报告期内陕西公司已召开如下会议,且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现陕西公司董事会成员有杜建华、张俊峰、周小斌、王平章、赵晓东共五人;监事会成员有刘化磊、罗明、李丹共三人;董事会聘任王平章任总经理,马静、周科任副总经理,王永晖任财务总监。陕西公司成立了债权清理专项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杜雪鹏任组长。

  (二)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拍卖进展事项

  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于2016年4月15日分别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融资2亿元和1.8亿元,合计融资3.8亿元,租赁期限48个月。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共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8亿元。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华融金租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公司、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一并起诉。

  杭州中院于2019年3月18日10时至2019年3月19日10时在杭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榆林金源、米脂绿源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起拍价分别为1.91亿元和2.49亿元,截止2019年3月19日10时没有购买人,此次拍卖已流标。于2019年4月8日10时至2019年4月9日10时再次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分别为1.53亿元和1.99亿元,截止2019年4月9日10时没有购买人,此次拍卖已流拍。于2019年6月6日10时起60日期间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杭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米脂绿源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价为1.99亿元,截至2019年8月5日10时变卖结束,没有购买人,此次变卖失败。于2019年9月7日10时起60日期间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杭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榆林金源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价为1.53亿元。

  (三)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强行扣划事项

  ①公司因违规替升达集团借款被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起诉。2019年1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26,562,5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②公司因违规向升达集团担保被杨陈起诉。2019年2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120,000,000.00元。

  ③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2019年2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28,716,058.50元。

  ④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唐常彬、唐兴岭起诉。2019年6月,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扣划202,165元。

  ⑤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被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银行通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人民币102,969,704.12元。

  ⑥公司因违规向升达集团担保、公证债权文书被杨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2019年8月,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人民币1,453,473.96元、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人民币8,552,395.5元的情形,金额合计为10,005,869.46元。

  上述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合计被扣划288,456,296.58元。

  (四)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郭彪先生、王迪迪先生、石传省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海潮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由单洋先生、冯超先生、王迪迪先生组成,其中单洋先生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由王迪迪先生、石传省先生、郭亚非先生组成,其中王迪迪先生任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由郭彪先生、王迪迪先生、冯超先生,其中郭彪先生任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石传省先生、王迪迪先生、郭彪先生、冯超先生、王海潮先生,其中石传省先生任主任委员。经公司总经理单洋先生提名,聘任陆洲先生、杜雪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019年8月7日,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德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单洋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019年8月8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赵霞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赵霞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2019年9月6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钱学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钱学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公司将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任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的开展。

  (五)公司及控股股东被给予公开谴责

  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因控股股东升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公司及控股股东被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第9.22条的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在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8)。

  (六)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进展的事项

  (1)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

  ①违规对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 2017年7月17日,升达集团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升达集团授信3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升达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于2018年7月18日扣划贵州中弘达在该行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30,400.99万元。

  注2: 2017年7月17日,升达环保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升达环保授信2亿元,有效期为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贵州中弘达以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处的定期存单及相应存款利息为该授信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升达环保未按期偿还借款,厦门国际银行禾祥支行于2018年7月18日扣划贵州中弘达在该行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20,269.31万元。

  注3: 2018年2月6日, 升达集团与秦栋梁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编号:SDJK20180206),升达集团向秦栋梁借款1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30日。本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2018年10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扣划金额1,167.00万元。

  注4:姜兰与升达集团于2016年8月31日和2016年10月26日分别签定了《资金使用合同》,升达集团向姜兰借款2,565.00万元,本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在2018年3月20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确认,截止2018年2月28日,升达集团尚未归还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010.00万元。本公司代升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升达集团尚余1,760.00万元借款未归还。姜兰提请钦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钦州仲裁委员会(2018)钦仲案字第516号仲裁决定,2018年9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实际扣划金额1,955.89万元。

  注5:2017年12月15日,升达集团与杨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亿元(实际到账1.4亿元),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升达集团未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本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份额1.2亿元,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转人民币1,453,473.96元,上述合计被划转121,453,473.96元。

  ②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民间借款承担偿债义务形成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公司名义代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或向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资金占用,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单位:元

  ■

  注1:2018年4月1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胡静谊、熊昕签订借款暨担保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作为保证人,约定借款本金1,060万、4,000万元,年利率36%,借款期间为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2日,借款直接划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年5月14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及利息,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年8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划扣55,122,901.67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2:2017年12月11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万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018年1月2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刘立强签订借款合同,升达集团、江昌政、江山、薛英、刘东斌、陈德珍、彭山中海、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期限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3月10日,借款利息为每日0.2%。截至起诉前尚有4,5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未偿付。2018年5月3日,上述两笔借款尚有4,500万元本金未偿还,公司被债权人起诉。2018年6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53,231,827.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3:2017年7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资金使用合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年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5月31日,升达集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6月26日,因未按时偿付本金和利息,公司被起诉。2019年1月24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26,562,5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注4:2018年1月2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8月28日,因未按时偿付本息,公司被起诉。根据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114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归还顾民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公司应向顾民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11,433.30元。同时,法院冻结了公司银行账户11,433,300.00元,并查封了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1单元B1楼A5和B2号(权0610744)、26-27楼(权0610738)、成国用(2006)第854号、成国用(2006)第1271号房产和土地。

  注5:2016年9月12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资”)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同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6,000万元,租赁期3年,利率6.175%,升达集团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未按约偿付剩余本息,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被诉。2018年10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0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支付中安融资租赁租金28,620,937.50元、迟延利息19,121.00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迟延利息仍按此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还应支付中安融资租赁留购价款1,000.00元,并支付律师费75,000.00元,案件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由公司、升达集团承担。2019年2月26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28,716,058.50元。

  注6:2017年12月,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本金5,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款项直接转入升达集团账户;2018年1月,公司、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蔡远远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00.0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12日止,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该项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升达集团、董静涛、江昌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9月17日,蔡远远起诉各方,要求各方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以及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注7:2016年7月29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安徽合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5,000万元,概算总租金55,017,187.00元,租赁期36个月,名义货价1,000元,升达集团、江昌政为该笔融资提供担保。因未支付剩余租金21,798,167.00元,公司于2018年9月4日被起诉。2018年7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2,500万元范围内冻结公司财产。2018年11月9日,公司以法院管辖权不符合规定为由提请上诉,2018年12月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5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1192号】,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合泰支付租金21,798,167元以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以21,798,1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安徽合泰支付律师费70,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5,000元;三、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升达集团、江昌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达林业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合泰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41元,由安徽合泰负担19,041元,由被告升达林业、升达集团、江昌政共同负担150,000元。

  注8:2018年6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为25,00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16,985,600.00元,因未支付利息,被原告解除借款合同,且王俊浩已将债权转让给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收到对方解除借款合同通知书,被要求偿还本金16,985,600.00元,以及利息3,244,249.60元。

  ③其他形式形成的占用

  刘凤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尚未支付货款575,009.00元,因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未支付货款,刘凤将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及升达林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2018年10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划扣580,000.00元用于支付该笔货款。

  2018年3月22日,升达集团通过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沈记建材营业部向新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能源”)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18年7月,公司将所持有的新奥能源30%的股权以作价1,420,939.07元转让给宁波皓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由于升达集团欠付新奥能源借款未归还,以升达集团欠款冲抵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形成资金占用1,420,939.07元。

  唐常彬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尚未支付货款83,906元,故唐常彬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0104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升达林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常彬支付货款83,906元,2019年5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划扣83,906元用于支付该笔货款,该金额列入升达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唐兴岭向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出售杂木、木片,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尚未支付货款118,259元,故唐兴岭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根据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0104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升达林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兴岭支付货款118,259元,2019年5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划扣118,259元用于支付该笔货款,该金额列入升达集团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解决方案及进展

  2019年1月25日,公司收到升达集团出具的《回复函》,升达集团承诺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67%股权在可以办理过户情况下(目前被法院冻结无法过户),用于抵偿对升达林业的违规资金占用。

  保和堂(海南)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保和堂”)承诺在2019年6月30日前解决所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2019年3月15日,焦作保和堂股东签订《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投资者向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保和堂”)增资100,000万元,增资资金用途为海南保和堂解决升达林业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财产证明书》,海南保和堂股东郝靖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现有人民币活期储蓄余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019年4月10日,郝靖伟出具说明,在升达林业解决了账户资金安全问题后,其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储蓄账户中的4亿元将用于升达集团偿还对升达林业的违规资金占用。

  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海南保和堂关于资金占用问题的说明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4),根据海南保和堂出具的说明,海南保和堂一直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但是,由于不可控因素的出现,海南保和堂无法按照约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说明如下: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焦作保和堂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所持升达集团共计70%股权司法查封后,焦作保和堂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杨彬应于上述股权解除司法查封当日共同办理该70%股权过户至海南保和堂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在办理签署70%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时,升达集团的债权人包商银行司法冻结了江昌政及江山所持升达集团的股权,导致江昌政及江山所持有的升达集团82.33%的股权转让无法按原计划过户;截至目前,海南保和堂仅持有升达集团17.67%的股份,剩余82.33%的股份能否过户及过户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5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升达集团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的质押物为升达集团持有升达林业25.34%的股权,若最终判决涉及到质押物的处置问题则会影响海南保和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019年7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民初29号】,判决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华宝信托本息(含罚息)及律师费。若升达集团不履行判决义务,华宝信托有权与升达集团、江昌政协议,以其质押的共计21,303.66万股股票及法定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升达集团、江昌政所有,不足部分由升达集团继续清偿。如果华宝信托处置质押股票可能影响到公司控股权的变动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对公司的股票交易有重大影响。目前,海南保和堂正积极与包括包商银行及华宝信托在内的升达集团债权人进行沟通,避免由于债务纠纷造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变动;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或有明确预期时,保和堂(海南)将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时解决升达集团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七)关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送达《撤销授权通知书》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单洋先生于2019年8月21日收到江昌政先生、江山先生送达的《撤销授权通知书》,公司尚未收到相关资料,根据《撤销授权通知书》中相关内容:鉴于海南保和堂及你方已实质性违约,本人依据委托授权的相关法律和《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补充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对你方的授权,撤销授权自本通知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升达集团的股东海南保和堂送达的《关于收到〈撤销授权通知书〉后续措施的通知》,海南保和堂及单洋认为,江昌政及江山于2018年12月11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撤销授权通知书》违反了《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海南保和堂及单洋不同意《撤销授权通知书》所述全部内容,海南保和堂及单洋已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江昌政、江山请求确认《撤销授权通知书》无效,且于2019年10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

  若撤销授权生效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制权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变更的可能性,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升达集团,未发生改变。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11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29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1日以邮件的形式送达。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单洋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议案》;

  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3)、《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1)、《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4)。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公司已于2019年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单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董事会同意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江昌政先生变更为单洋先生。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11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1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议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颜景生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11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29日,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议案》,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财务报表格式情况

  1、调整原因及日期

  2019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本次调整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正式实施。

  3、调整后的情况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后,公司编制2019年第三季度及后续的财务报表将执行《修订通知》,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科目的列报,并相应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数据:

  1、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

  (2)“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

  (4)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5)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 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利润表:

  (1)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表示)”;

  (2)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二、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说明

  公司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意见

  监事会经过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114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0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强化法务风险及司法纠纷化解功能,经总经办会议提议,增设“法务部”,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现运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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