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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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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崔亚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控股股东沈机集团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7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9)。

  2019 年 8 月 23 日,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的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沈阳机床集团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战略投资者,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报名截止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已正式报名,拟作为意向战略投资者参与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重整。目前,沈机集团管理人正在与意向战略投资者就投资事宜进行洽谈,及与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就本次重整涉及的相关方案进行初步沟通、论证。

  沈机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30 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延长债权申报期限及控股股东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2)

  (二)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16 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

  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公司战略投资者,报名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30 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管理人发布<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的公告》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9-71,2019-72)。至报名截止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已正式报名,拟作为意向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重整。目前,公司管理人正在与意向战略投资者就投资事宜进行洽谈,及与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就本次重整涉及的相关方案进行初步沟通、论证。

  公司将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三)全资子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27 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分别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3)。目前,两家公司管理人正在与主要债权人就本次重整涉及的相关方案进行初步沟通、论证。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将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银丰铸造将于2019 年 11 月 14 日召开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优尼斯智能装备将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召开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9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资产状况及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19年三季度末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分析和评估减值迹象,对各类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回收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减值测试,在2019年上半年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19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9年7-9月(以下简称“本期”)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人民币53,791.28万元,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

  二、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具体说明

  (一)应收款项

  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日,对单项金额重大或虽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分别按账龄分析法组合、关联方应收款项组合、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对于按照账龄分析法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对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作出最佳估计,参考应收款项的账龄进行信用风险组合分类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关联方应收款项组合,根据公司会计政策,按照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的6%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参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其所监管金融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引,采纳五个类别的分类系统对应收租赁款进行风险分类,对风险评级作出最佳估计,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本期对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8,786.15万元,其中,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9,070.52万元,其他应收款转回284.37万元。

  (二)存货

  1.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报告期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公司本期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35,005.13万元,其中,计提原材料跌价准备 1,733.14万元,计提在产品跌价准备948.17万元,计提产成品跌价准备32,323.82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将减少2019年7-9月利润总额53,791.28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9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7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9)。

  沈机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30采取网络会议方式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

  本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2.各中介机构作工作进展情况说明;3.管理人作债权审查说明,债权人核查债权;4.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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