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0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于2010年5月27日对公司三家股东--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 自2009年1月起减持“九龙山”股票时的情况予以调查并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1001号)。【详见2010年5月29日公司(临:2010-15号)公告】

  2011年12月29日,上述三家股东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2011年12月30日公司(临:2011-33号)公告】

  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海航置业的《起诉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二)》及《代收诉讼费收据》复印件。海航置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状告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并将公司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短线交易收益合计折合为223,037,757.4元人民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0月26日正式立案受理。【详见2012年11月6日公司(临:2012-43号)公告】

  2013年4月27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 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详见2013年5月3日公司(临:2013-29号)公告】

  针对2013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海航置业起诉公司3股东及7董事追缴短线交易收益案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公司股东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2013年5月28日公司(临:2013-32号)公告及2013年6月14日公司(临:2013-39号)公告】

  201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的议案》,要求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按照上海一中院的民事判决内容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项议案之后7日内支付完毕,如民事二审程序中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成功,则公司将已收回的短线交易收益加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上述三公司。【详见2013年6月28日公司(临:2013-41号)公告】

  2013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因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2013年12月14日公司(临:2013-80号)公告】

  2014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就涉及短线交易收益案作出判决。【详见2014年8月19日公司(临:2014-052号)公告】

  2014年9月18日公司接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其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4年8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该报公告送达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重审一审判决,送达公告中指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详见2014年9月19日公司(临:2014-059号)公告】

  2014年10月11日,公司接股东海航置业通知,其于当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三份《民事上诉状》,重二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详见2014年10月14日公司(临:2014-063号)公告】

  2015年5月22日,公司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请求中止审理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详见2015年5月23日公司(临2015-024号)公告】

  2015年5月28日,公司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通知,其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1号】,裁定中止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详见2015年5月30日公司(临2015-028号)公告】

  2016年2月1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3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的议案》,为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再次要求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 、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立即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要求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人民币84,436,801.34元、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 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详见2016年2月18日公司(临2016-035号)公告】

  2019年3月26日,公司于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向公司分别归还短线交易收益。【详见2019年3月27日公司(临2019-026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获悉,因《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生效后,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未在期限内分别支付应归还的短线交易收益,海航资产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一中院出具了《财产控制情况告知书》,冻结Ocean Garden名下的证券账户,即Ocean Garden持有公司B股股份账户,冻结期限3年,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查封李勤夫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388号217、218、219、220幢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详见2019年8月10日公司(临2019-057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九龙山国旅提交的《再审申请书》、《证据清单》。九龙山国旅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见2019年10月18日公司(临:2019-069号)公告】

  2、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发来的《传票》及湖南信托递交湖南省高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向湖南信托偿还借款256,627,434.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2019年1月23日公司(临:2019-007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湖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初90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7,337,43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经公司核实,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202,857,270.85元已处于冻结状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详见2019年2月21日公司(临:2019-016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湖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民初90号】,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信托偿还借款本金256627434.88元及罚息(罚息以256627434.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2019年5月16日公司(临:2019-040号)公告】

  因公司未在(2018)湘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湖南信托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高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19)湘执24号】,责令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2018)湘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收到湖南省高院出具的《通知书》【(2019)湘执24号】,告知公司,其立案执行的(2019)湘执24号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移送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详见2019年8月10日公司(临:2019-058号)公告】

  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2289.071万元,合计13734.426万元【(2016)浙04民初44号】。因游艇湾置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并要求九龙山管委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详见2016年3月22日公司(临:2016-041号)公告】

  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4号之三】,裁定解除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龙山港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和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详见2018年3月10日公司(临:2018-028号)公告】

  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嘉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44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8年5月24日公司(临:2018-055号)公告】

  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游艇湾公司向浙江高院递交的上诉状,游艇湾公司请求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详见2018年6月2日公司(临:2018-057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详见2019年2月12日公司(临:2019-012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9月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因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依据三方申请,嘉兴中院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本案目前进入庭外和解阶段。【详见2019年9月3日公司(临:2019-066号)公告】

  4、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向嘉兴中院起诉开发公司,因开发公司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2月28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共计317904380.87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2016)浙04民初50号】。【详见2016年3月22日公司(临:2016-043号)公告】

  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50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补偿款71440000元;驳回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2018年5月24日公司(临:2018-056号)公告】

  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高尔夫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交的上诉状,高尔夫公司请求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详见2018年6月2日公司(临:2018-058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详见2019年2月12日公司(临:2019-013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9月2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因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依据三方申请,嘉兴中院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本案目前进入庭外和解阶段。【详见2019年9月3日公司(临:2019-067号)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忠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共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71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3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共5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进行了审核,确定了对本次半年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⑴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⑵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

  ⑶在公司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⑷未发现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