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7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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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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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灼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业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邱业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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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就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的争议纠纷事项提起仲裁

  鉴于公司与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等普莱德5家原股东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达成情况和利润补偿事项存在争议,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获立案受理。截至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经公司申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普莱德5家原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5家普莱德原股东所持有的东方精工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

  公司分别在2019年7月2日和7月3日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普莱德四家原股东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

  鉴于之前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就普莱德2018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和利润补偿事项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本着定纷止争、诚实守信、求同存异的良好愿望,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与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等普莱德四家原股东,以及普莱德签署了《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对解决相关的争议纠纷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之框架,表达签署各方同意按照仲裁程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促成争议纠纷的尽快解决的意愿。《备忘录》为意向性框架协议,不涉及相关事项的具体解决方案、交易方式和交易金额。

  《备忘录》签署各方确认,各方努力的方向是就仲裁案件所涉及的“2018年业绩补偿争议”、“东方精工整体处置普莱德股权”和“2019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及商誉减值争议”三个事项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一揽子终局解决方案。三个事项的解决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对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三季度报告披露日,相关后续工作正在正常推进中。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使用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相关要求,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调整后的回购股份方案明确了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上限为人民币2亿元,下限为人民币1亿元)和回购股份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6元/股、不低于人民币3元/股),并明确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2019年7月26日收盘,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实施结果具体如下: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5,000,063股,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0%;回购股份最高成交价为5.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14元/股,成交均价为4.57元/股;回购股份累计使用资金约1.6亿元。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和实施结果,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由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在二级市场实际可流通的公司股份数量减少35,000,063股。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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