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9日15:00至2019年10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园路北(公司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秀峰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名,代表公司股份52,61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0,406,826股的22.836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名,代表公司股份1,287,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9%。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公司股份52,60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3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2,6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7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6%;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0%;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仙冬律师、湛蔼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