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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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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 马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徐昌茂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洪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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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时任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1日,原告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4月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因原告不服前述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上述再审案件的审理。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9年4月5日、2019年7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临2018-042、临2019-019、临2019-038。

  (2)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9万元。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131.66万元。公司于2017年10月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559.64万元。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替代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并于同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工作报酬122,952,417.52元、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966,4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9年6月25日,天津钢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国际”),并通知公司向钢管国际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8月15日,公司与钢管国际签署《和解协议书》。2019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撤诉裁定。公司已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2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16、临2017-023、临2017-053、临2019-017、临2019-051、临2019-058。

  (3)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8民初2614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际柯特”)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涉案总金额5,474.80万元,针对其诉讼请求,公司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诉讼反请求金额为3309.7234万元。2019年9月3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原告方欧际科公司的撤诉裁定,及公司反诉欧际柯特的撤诉裁定。公司已于2017年7月15日、2019年9月4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47、临2019-057。

  (4)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京01民初30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起诉状》,瓦房店轴承集团风电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费,涉案总金额约为6,974.32万元;针对其诉讼请求,公司以原告提供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诉讼反请求金额为16,616.42万元。2019年9月3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反诉请求金额为8966.42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9年8月2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4。

  除上述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涉诉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对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公司质量损失4834万元,以及延迟履行赔偿期间的利息。2019年9月27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大连国通赔偿公司36241247元并由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188847元。

  2、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于2019年7月29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增补选举滕殿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0、临2019-042)。

  (2)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于2019年8月26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华锐风电科技(江苏)临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该协议已于2019年8月9日签订。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江苏)临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30,600万元转让给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期内,该股权尚未完成工商变更。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6、临2019-055)。

  (3)2019年8月14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顺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华锐风电股权转让暨战略投资机构之框架协议》、《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重工起重以1.1元/股的价格转让其所持公司的302,133,060股给中顺宜鑫,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经大连市国资委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对于此事项的后续情况公司会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49、临2019-053)。

  (4)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锐电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全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锐电投资持有其100%股权。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0)。

  (5)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电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将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确认。截至目前,交易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仍在商议,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事项尚无进展。对于此事项的后续情况公司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52)。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 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 其他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763号],驳回了因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与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诉讼判决结果而提起的再审申请。报告期内,所涉股份暂未上市流通,其中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268,894,397股暂未上市流通,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54,505,604股暂未上市流通。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8)。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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