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建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晓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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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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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类项目变动说明
1、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48.60%,主要系公司偿还债务导致资金减少所致。
2、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比期初减少82.89%,主要系公司报告期票据结算业务减少所致。
3、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减少34.40%,主要系公司收回欠款、欠票等所致。
4、合并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比期初减少81.58%,主要系公司工程完工并结转固定资产所致。
5、合并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比期初减少30.85%,主要系公司引入智晟达纾困资金代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所致。
6、合并资产负债表应付票据比期初减少92.07%,主要系公司票据结算业务减少所致。
7、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增加78.34%,主要系公司引入智晟达纾困资金代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及报告期计提利息等增加所致。
8、合并资产负债表长期借款比期初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归还借款及重分类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所致。
9、合并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比期初减少37.08%,主要系公司归还借款及重分类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所致。
10、合并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比期初减少64.42%,主要系公司本期经营亏损所致。
11、合并资产负债表少数股东权益比期初增加605.19%,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利源少数股东权益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说明
1、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66.19%,主要系公司本期融资困难,流动资金短缺无法采购充足原材料进行生产导致收入减少所致。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32.21%,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减少导致销售费用下降所致。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50.53%,主要系公司沈阳新建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导致计提折旧增加等所致。
4、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处置资产收入增加所致。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1851.75%,主要系公司本期其他收入增加等所致。
6、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9077.98%,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罚息、违约金增加等所致。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100.73%,主要系公司本期经营亏损及上年同期递延所得税转回等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说明
1、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70.98%,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入减少及销售回款减少等所致。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比上年同期减少87.63%,主要系公司本期税费返还减少等所致。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65.34%,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采购原材料减少等所致。
4、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54.28%,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及社保等所致。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支付的各项税费比上年同期减少96.65%,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无法及时缴纳税费等所致。
6、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32.86%,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减少支出等所致。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90.39%,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导致生产规模下降,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出幅度下降等所致。
8、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未能收到处置资产资金所致。
9、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98.87%,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不能及时支付等所致。
10、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98.87%,主要系公司上期沈阳新建项目付款,导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较大等所致。
11、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未发生此项业务所致。
1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债务逾期无法取得融资所致。
1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未发生此项业务所致。
14、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所致。
1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95.59%,主要系公司本期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利息等所致。
16、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本期未发生此项业务所致。
1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2.08%,主要系公司本期融资困难,无法筹集到足额营运资金等所致。
18、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上年同期减少106.18%,主要系公司营运资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被债权人申请重整。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9月6日,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决定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本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指定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在辽源中院作出是否受理对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裁定前,临时管理人按照辽源中院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本公司应予配合。截至目前,预重整工作尚在进行中。
2、债券本息违约。
“14利源债”兑付日为2019年9月22日,因遇休息日,兑付日顺延至2019年9月23日。因本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兑付“14利源债”的本金及利息,公司会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尽早完成本金及债券利息的支付。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为负值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66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形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报告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由王建新先生主持,会议采取通讯形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67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报告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由王素芬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
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69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公司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辽源工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
(2)被告:利源精制、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2月31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698%;
2018年3月6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4,7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
2018年5月18日,利源精制向辽源工行借款4,7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
2017年9月21日,辽源工行与王民、张永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人民币3.8亿元的最高余额内,王民、张永侠担保的主债权为辽源工行和利源精制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王民已去世,其继承人为张永侠、王建新。
因利源精制有大量到期债权不能偿还,辽源工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利源精制履行还款业务并要求担保人及其继承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897,350元;
(2)判令张永侠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张永侠、王建新在继承王民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律师费用等;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136,447.27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辽源工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做出民事裁定:
(1)冻结吉林利源持有的沈阳利源100%股权;
(2)冻结吉林利源持有的长春利源精制实业有限公司51%股权;
(3)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辽源工行预交。
(二)中微公司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四川中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
(2)被申请人:利源精制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7年11月29日,利源精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再吉林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源精制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2019年7月,东再吉林分公司代偿人民币96,494,020.90元,取得了对利源精制的代偿款追偿权及违约金支付请求权等债权,同时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微公司。中微公司享有代偿款债权人民币96,494,020.90元,有权要求利源精制支付代偿利息1,559,986.67元(8.7%/年)和代偿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298,804.18元。
经中微公司近2个月的催收,利源精制均未偿还任何款项。
3、仲裁请求
(1)裁决利源精制偿还代偿款96,494,020.90元和1,559,986.67元代偿付款利息;
(2)裁决利源精制向中微公司支付违约金19,298,804.18元;
(3)裁决利源精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等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
(三)辽源东星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东星”)
(2)被告: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辽源东星、沈阳利源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2018年5月20日决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20,096,682.25元,扣除已经给付和应当扣除的水电费,沈阳利源累计欠付工程款和质量保修金7,964,303.25元。辽源东星多次进行催要,沈阳利源以资金紧张为由进行拖延。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偿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7,964,303.25元及利息696,876.53元,合计8661179.78元;
(2)判令东星建设对其承建的工程部分享有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沈阳利源进行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无判决或裁定结果。
(四)吉林医药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医药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医药”)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7月1日,沈阳利源同吉林医药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工程款总额为3,190万元,吉林医药已完成约定的全部工程量且已被沈阳利源验收缺人,截止至2017年1月17日沈阳利源仅给付总工程款的74.8%,剩余6,424,706.00元尚未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吉林医药工程款6,424,706.00元及至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6,933,061.02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10月29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结果。
(五)沈阳瓦机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沈阳瓦机附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瓦机”)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3月26日沈阳瓦机与沈阳利源签订两份买卖合同采购设备,合同总价款1,320万元,沈阳瓦机已将设备全部交付给沈阳利源,沈阳利源陆续给付原告设备款6,386,92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给付,沈阳瓦机多次催要无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设备款6,813,08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10月17日二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因沈阳瓦机申请诉前财产安全,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六)吉林建工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6月5日,吉林建工与沈阳利源签订《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为深加工厂房三及铺跨等。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2018年8月双方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37,302,908.46元,沈阳利源尚欠工程款4,902,500.16元,吉林建工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拒不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本金及利息合计5,556,166.85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年利率5%计算);
(2)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工程款本金4,902,500.16元的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此案。
(七)永大电气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气”)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永大电气与沈阳利源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额为1,665,000元,实际供货及开具发票额为1,525,560元。另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融钰集团”)与沈阳利源于2016年5月、2016年8月签订两份《承揽合同》,合同额分别为9,500,000元、615,000元,2017年4月,永大电气、沈阳利源、融钰集团签订《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原合同中融钰集团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永大电气承继。
三份合同开具发票额共计11,640,560元,已给付7,013,500元,尚欠4,627,060元未付,永大电气多次派人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给付拖欠永大电气款项4,627,0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及催款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6月28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永大电气支付拖欠款项4,627,0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如未及时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沈阳利源承担案件受理费。
(八)吉林建工诉讼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建工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5年6月5日,吉林建工与沈阳利源签订《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合同,工程范围为深加工四厂房等。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2018年8月双方最终结算,结算金额为25,530,349.03元,沈阳利源尚欠工程款3,968,217.34元,吉林建工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拒不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本金及利息合计4,497,312.98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以年利率5%计算);
(2)判令沈阳利源给付吉林建工工程款本金3,968,217.34元的自2019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或裁定此案。
(九)辽源瑞林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经济开发区瑞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瑞林”)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3月19日,辽源瑞林与沈阳利源签订了《园区绿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源瑞林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沈阳利源未支付工程款,辽源瑞林认为沈阳利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立即支付工程款3,076,08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9月23日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辽源瑞林工程款2,549,400元及利息;
(2)驳回辽源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辽源瑞林负担4,212元,沈阳利源负担27,195元。
(十)阳光木业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长春市阳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木业”)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30日、2017年1月13日、2018年6月10日期间,阳光木业与沈阳利源签订五份合同,货款总金额攻击9,89,538元,实际供货金额为8,647,388.3元,已经支付货款6,472,768.67元,沈阳利源尚欠货款2,174,619.3元。阳光木业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拖欠不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给付货款2,174,619.63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10月18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阳光木业货款2,174,619.63元,若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8元,由沈阳利源负担。
(十一)合强机械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湖北合强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强机械”)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6年3月、2016年7月,沈阳利源与合强机械先后订立了三份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3,903,000元。合强机械已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8年11月,沈阳利源仅给付2,214,450元,余下1,678,550元未付,合强机械多次向沈阳利源提出付款事宜未果,截至2019年6月,沈阳利源应赔偿合强机械利息损失46,786.91元(利率:4.75%;时间: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向合强机械支付货款及返还保证金共计1,688,550.0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支付逾期利息损失46,786.90元及货款支付完毕时的利息。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10月21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合强机械货款1,303,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3,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合强机械设备安装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合强机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4元,由沈阳利源负担8,311元,合强机械负担1,903元。
(十二)普菱斯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普菱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菱斯”)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至2019年沈阳利源多次向普菱斯购买数控刀具及相关配件,经核算沈阳利源尚欠普菱斯货款1,202,259.63元。经普菱斯多次催要,沈阳利源未予给付。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货款1,202,259.63元,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为135,630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诉讼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于2019年9月27日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普菱斯给付货款人民币1,202,259.63元,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普菱斯、沈阳利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0.5元,由普菱斯承担610.5元,沈阳利源承担7,810元。
(十三)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9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90,836,349.46元;
(2)利源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3)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未能如期履行上述调解事项,2019年4月2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名下财产,数额以86,062,340.3元为限。
目前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拍卖相关财产。
(十四)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事项,2019年3月11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利源精制名下九台机动车辆。
目前公司通过分别通过以物抵债、司法拍卖等形式将抵偿部分债务。
(十五)中欧基金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9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返还中欧基金所持有的“14利源债”对应的本金、利息及罚息;
(2)驳回中欧基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3)利源精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共计1,652,245.26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辽源工行)
2、《仲裁申请书》(中微公司)
3、《起诉状》(辽源东星)
4、《起诉状》(吉林医药)
5、《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沈阳瓦机)
6、《起诉状》(吉林建工一)
7、《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永大电气)
8、《起诉状》(吉林建工二)
9、《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辽源瑞林)
10、《起诉书》、《民事判决书》(阳光木业)
11、《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合强机械)
12、《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普菱斯)
13、《执行裁定书》(横琴租赁)
14、《执行裁定书》(李春霖)
15、《民事裁定书》(中欧基金)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