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0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其他声明:

  1、2019 年 9 月 4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53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2、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字 18056 号),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仍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立案调查的最终调查结论。公司会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并将对其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持有公司股份985,475,241 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26%。上海华信被执行司法轮候冻结状态的股份数超过其实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控股股东上海华信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但其冻结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其他原因

  ■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

  (1) 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公司业务大幅萎缩,应收账款逾期款项未收回;

  (2)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营收减少,应收账款余额已计提减值所致;

  (3) 预付账款期末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业务基本停滞,采购需求下降所致;

  (4) 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摊销办公场地装修费;

  (5) 应交税金期末余额比年初减少,主要系业务大幅萎缩,收入大幅减少所致;

  (6)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比年初增加,主要系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所致。

  2、利润表项目

  2019年1-9月

  ■

  (1)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橡胶、保理、成品油转口贸易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2)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橡胶、保理、成品油转口贸易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3) 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能源贸易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4) 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能源贸易业务基本停滞,销售相关费用同比减少;

  (5) 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上年同期应收账款形成大额逾期,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6) 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

  3、现金流量表项目

  2019年1-9月

  ■

  (1)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能源贸易和保理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2) 收到的税费返还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本年收到的政府补贴减少;

  (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保理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业务基本停滞,减少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所

  (6) 支付的各项税费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能源贸易和保理业务基本停滞,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所致;

  (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本报告期保理业务基本停滞所致;

  (8)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业务基本停滞,减少融资所致;

  (9)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业务基本停滞,减少融资所致;

  (1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现金流短缺,无法及时偿付所致;

  (11)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业务基本停滞,减少融资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为负值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退          公告编号:2019-153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十一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19年9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9]53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即使达到1元面值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亦不能改变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结束后被摘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9月12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后公司股票将被摘牌,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4.5.1的规定,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该符合的条件包括最近三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等等。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字 18056 号),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仍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立案调查的最终调查结论;此外,2019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01.56万元。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002018

  2.          证券简称:华信退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9月12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退市整理期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安排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在首个交易日、前二十五个交易日的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华信退                    公告编号:2019-156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送达的(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 65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关于华信保理诉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元”)、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及华信保理诉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国际”)、中新房合同纠纷二案(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 650 号由市一中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案件

  市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179,839,000.01 元;

  2、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90,000,002.29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8,519,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9,343.57 元、公告费 1,580 元,由被告成都国元石化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沪 01 民初 650 号案件

  市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92,701,238.42 元;

  2、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 115,247,197.5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5,284,166.67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5,461.12 元、公告费 1,580 元,由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该案件的上诉期尚未届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相关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确定,判决执行情况尚无法确定,因此该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648 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 01 民初 650 号》。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