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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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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余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飞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飞翔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42.55%,主要系本期材料及人工支出增长、偿还贷款、投建惠州奇信厂房费用所致。

  2、存货: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57.16%,主要系本期存在单个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方可确认产值收入,目前尚未完工,无法确认收入导致。

  3、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00.53%,主要系在建惠州奇信厂房建设费用所致。

  4、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减少37.95%,主要系公司应付票据到期减少所致。

  5、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109.10%,主要系本期存在单个项目合同约定竣工后,方可确认产值收入,目前尚未完工,无法确认应收账款导致。

  6、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40.02%,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上年度奖金所致。

  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加98.74%,主要系应付费用增加所致。

  二、利润表

  1、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011.77%,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及与上年同期相比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上发生变化所致。

  2、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69.31%,主要系本期收到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3、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58.91%,主要系本期收入下滑、新办公场地租用及研发投入等费用增长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04.42%,主要系项目回款进度加快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52.18%,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与对外投资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23.62%,主要系本期偿还贷款及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11月,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与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施工合同书》。

  2015年4月13日,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西安地铁工程一处及三号线各安装装饰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召开了关于乙供关键材料审查专题会议,确定了电线电缆项目材料由包括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凯”)在内的七家电缆生产厂家供货。公司根据名录内七家厂家的供货周期、供货单价、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条件的综合判断,选定陕西奥凯作为电线电缆的供应商并报业主方和监理方备案。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市建委”)认为本公司在承建的西安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市建委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建告字[2017]第92号),决定给予本公司:1、责令改正;2、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处罚叁佰叁拾陆万零玖佰贰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2017年11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建委会作出的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西安市建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8年7月1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18年8月下旬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陕7102行初2018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司负担。

  2018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已就上述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用,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8年11月上旬公司收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 陕71行终765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审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司负担。

  2019年2月25日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审理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现由于该项目尚未结算,公司目前无法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0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在公司22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叶洪孝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2019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叶洪孝、叶又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促进公司业务拓展,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法定代表人余少雄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全部文书。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叶洪孝、叶又升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叶家豪、叶秀冬、叶洪孝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是公司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1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在公司22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雪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于2019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回避了表决。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符合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经营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3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办公场所的需求,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拟与自然人叶三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172元,租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租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14,192.00元。

  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叶三樟,男,中国国籍,1990年生,本科学历,现任北京英豪执行董事、经理。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的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叶三樟

  租赁房屋坐落: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至2层101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617.46平方米

  上述产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对北京英豪正常租赁上述办公场所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

  四、房屋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人):叶三樟

  乙方(承租人):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所租房屋: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至2层101(建筑面积617.46平方米),作为乙方的办公经营场所。

  2、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

  3、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172元(大写:贰万捌仟壹佰柒拾贰元整)。该房屋租金3年内不变。

  3.2自2019年9月15日起,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每季末到期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壹天,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10%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3.3乙方使用转账方式支付房租。甲方在收到乙方所交房租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房屋租赁发票。

  4、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2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56,344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4.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房屋日常使用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自行支付。设备、房屋维修、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费用指房屋日常发生的小的损坏所造成的维修费用,包括灯、门、水电、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属于甲方的设施。房屋出现大的、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所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墙体裂缝、基础下沉、房屋漏雨、渗水等。)

  5、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所租房屋转租他人或进行抵押,甲方如需转租他人或抵押该房屋,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参考所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符合北京英豪对经营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北京英豪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叶三樟先生未发生过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豪”)拟与自然人叶三樟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8,172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租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14,192.00元。叶三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弟弟叶国英先生之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北京英豪的经营办公场所的需求,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符合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经营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合理、公允。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叶洪孝先生、叶又升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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