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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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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竺兆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永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夏春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埃富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讯拓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告“珍珠极光Pearl主题壁纸”美术作品仅简单调整色彩纯度后持续用在被告开发的HiOS4.1和HiOS5.0系统预置壁纸中,并在发布会、网页展示、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该壁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

  本次诉讼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起诉状,公司生产、销售的搭载HiOS4.1和HiOS5.0系统的,包括但不限于型号为Tecno Camon 11(CF7)、Tecno Camon 11 Pro(CF8)、Tecno Pop 2S(RA8)、Tecno Camon i2(ID5a)、Tecno Camon i2x(ID5b)、Tecno Camon iAir2+(ID3k)等手机产品及部分手机产品包装涉嫌使用侵权图片,若败诉,本公司将无法使用侵权图片,并按照法院判决进行赔偿。

  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0.1889%,占公司2019年1-6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为0.1904%。

  若经法院判决认定本公司构成侵权,本公司将采取使用其他图片替代涉嫌侵权图片作为预置壁纸,图片替换后预计不会影响公司上述型号手机产品的正常销售。

  因本次诉讼标的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本公司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本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88036           证券简称:传音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5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6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5.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1,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465.6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9月25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33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科苑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开立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总的三方监管专户,对前述到位的募集资金进行存储管理。现公司依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开立各募资资金监管账户,并签署三方/四方专户存储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签署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2019年10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2019年10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传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2019年10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

  2、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银行

  丙方: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肖少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甲方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二)

  乙方:银行

  丙方: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及肖少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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