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9-08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方式发出。
2.会议于2019年10月29日14: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4.会议由公司董事吴培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琼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吴培生先生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吴培生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决定选举吴琼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吴琼瑛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吴琼瑛女士简历
吴琼瑛女士,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绍兴县物资局会计、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13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吴琼瑛女士与吴培生先生为父女关系,共同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琼瑛女士与郭利军先生为夫妻关系。吴琼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895,94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64%。父亲吴培生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30,112,0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2.12%。配偶郭利军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持有公司股份。吴琼瑛女士,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9-082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吴培生先生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吴培生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琼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吴琼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吴琼瑛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吴琼瑛女士简历
吴琼瑛女士,197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绍兴县物资局会计、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13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吴琼瑛女士与吴培生先生为父女关系,共同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琼瑛女士与郭利军先生为夫妻关系。吴琼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895,94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64%。父亲吴培生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30,112,000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2.12%。配偶郭利军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持有公司股份。吴琼瑛女士,未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