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广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红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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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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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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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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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我司与中孚实业、中孚铝业于2018年1月27日签署了编号为(HDZG-CX-2018-ZF-007《债权收购协议》,约定中孚实业将其对中孚铝业的1亿元债权转让给我司,中孚实业、豫联集团对上述债权到期兑付承担保证责任。 因上述三方不能如期履行付款及保证义务,我司遂于2018年8月16日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孚实业、中孚铝业、豫联集团向我司支付剩余4000万元债务重组本金及对应的债务重组补偿金。该诉讼于2018年10月31日开庭,2019年1月10日一审结案,2019年1月22日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全部查封。双方已遵照调解书内容,如期履行义务。
我司与中孚实业、中孚铝业于2017年3月23日签署了编号为HDZG-CX-2017-001的《债权收购协议》,约定中孚实业将其对中孚铝业的3.6亿元债权转让给我司,中孚实业、豫联集团对上述债权到期兑付承担保证责任。 因上述三方不能如期履行付款及保证义务,我司遂于2018年8月16日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中孚实业、中孚铝业、豫联集团向我司支付3.6亿元债务重组本金及对应的债务重组补偿金。该诉讼原计划2019年1月17日开庭,实际2019年1月17日一审调解结案,2019年1月22日提交解查封申请,申请解除除首封无限售流通股266,000,000股外的全部查封。双方已遵照调解书内容,如期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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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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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广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