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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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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薛季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晓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建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注:本公司为金融信托企业,贷款和证券投资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之一,故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

  1.2017年3月至5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套期会计将更好的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司同时执行财政部2018年12月26日颁布的财会(2018)36号文件《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将原“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并入“其他资产”项目,原“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并入“其他负债”项目。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二)其他重要事项

  1.2019年7月10日,经我公司2019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分类选举,薛季民、姚卫东、桂泉海、卓国全、赵忠琦、赵锡军、管清友、张俊瑞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王晓芳、田哲军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与2019年6月21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黎惠民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薛季民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黎惠民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长。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9年7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因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并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8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8月9日完成了对裕丰公司等被执行人原提供抵(质)押担保资产等的查封。2016年3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的部分抵押资产作出《执行裁定书》([2013]西执证字第 00022-6 号),将被执行人无锡湖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 32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4处房产共作价8,997.5万元,交付我公司抵偿借款,产权证书已办理至我公司名下。相关事项详细披露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8月13日、2016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3.因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林业公司)无法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了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资产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以求妥善解决相关问题。2014年6月12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 13-1 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2016)闽04民破申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张雄等人对被申请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2017年5月11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13号之八),将被执行人华阳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12.68万亩林权及 13,198亩林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以7,060万元成交。截至目前,共有拍卖款6002.5万元已划转至我公司账户。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4年6月14日、2016年2月26日、2017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因我公司现已清算结束的个别信托项目未能在规定期内及时向受益人披露项目运作信息(后已补充披露),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银罚字〔2019〕38号),对我公司处以28万元罚款,对2名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对陕国投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银行业监管上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次行政处罚不影响我公司整体业务开展,不会对我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影响。该事项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我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合规运营,全力推进公司稳健发展。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9年9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自有资金投资其他金融产品

  单位:万元

  ■

  注: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截至2019年9月末,本公司共计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公允价值为148,484.18万元,其中①按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允价值10,468.79万元;②按照资金信托发行规模的1%计算缴纳的应由融资人认缴或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部分项目的保障基金由我公司垫缴,该类信托保障基金公允价值137,965.23万元;③《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后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的保障基金公允价值50.16万元。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薛季民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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