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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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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罗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孜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姜朋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报告期末,公司股东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与2019年半年度末相比减少了40,000股,主要系上海钥信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其所持部分股票借出所致。上述借出的40,000股股票已于2019年10月21日收回。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报告期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

  3.1.2报告期损益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

  3.1.3报告期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动的说明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881 股票简称:数据港  编号:2019-040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进行了电话确认,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该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议案详情请见“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81 股票简称:数据港  编号:2019-041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进行了电话确认,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该项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81 股票简称:数据港  编号:2019-042号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9年6月10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要求自2019年6月17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修订,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报表列报调整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上述文件的颁布、修订,公司需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

  (2)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公司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3)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对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在附注的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二)财务报表列报调整的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调整的主要内容:

  “其他应付款”项目,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其中的“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此项财务报表列报调整,同时调整年初数,调整情况如下:

  ■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2019年开始变更会计政策,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无实质性影响。

  三、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地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法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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