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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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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2019-074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4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由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发行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4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6京运02,代码136814。

  3、 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2亿元(人民币,下同),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京运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临2019-051)及《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京运02”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临2019-052),决定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7.30%。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16号文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京运02”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临 2019-051),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上调至7.30%。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80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日

  2、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4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京运02”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联系人:赵曦瑞

  电话:010-80803979

  传真:010-80803016-8298

  邮编:100176

  2、 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大厦14层

  联系人:王琪斯

  电话:010-68537968

  传真:010-68588093

  邮编:100045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75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海宁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京运通”或“承租人”)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2.00亿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全资子公司海宁京运通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或“出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海宁京运通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与华融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以所持有的海宁京运通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海宁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皮都路9号办公楼102室

  3、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技术服务。

  6、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宁京运通资产总额70,924.42万元,负债总额20,351.0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8,97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251.06万元),净资产50,573.3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8.69%;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652.73万元,净利润5,624.7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截至2019年9月30日,海宁京运通资产总额67,552.42万元,负债总额13,636.6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2,95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086.68万元),净资产53,915.7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0.19%;该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044.53万元,净利润3,342.3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甲方(出租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海宁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金金额:2.00亿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如本合同无效,则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因本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本金返还、利息支付、租赁物交付、损失赔偿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损失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全部未付租金、服务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之和扣除收回租赁物价值。丙方对该条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期间

  丙方保证担保的期间至本合同履行期限(约60个月)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27%,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9-076

  债券代码:136788           债券简称:16京运01

  债券代码:136814           债券简称:16京运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固阳县京运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阳京运通”或“承租人一”)、宁夏远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远途”或“承租人二”)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4.8亿元(人民币,下同)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固阳京运通、宁夏远途分别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本金为2.3亿元、2.5亿元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固阳京运通、宁夏远途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固阳京运通37%股权、宁夏远途100%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同时对相关担保合同文本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为固阳京运通提供担保事宜,由公司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宁夏远途提供担保事宜,由公司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9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之一

  1、被担保人名称:固阳县京运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住所:固阳县金山镇科教路新能源办211

  3、法定代表人:张文慧

  4、注册资本:20,600万元

  5、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风电、太阳能、水电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和开发、建设、运行、检修及管理、工程承包,电能生产和销售;电力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及建设管理业务;物资采购及销售。

  6、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阳京运通资产总额72,537.86万元,负债总额48,180.4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37,337.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843.43万元),净资产24,357.4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6.42%;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912.74万元,净利润1,905.4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截至2019年9月30日,固阳京运通资产总额80,118.98万元,负债总额54,855.5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32,895.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1,960.57万元),净资产25,263.4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8.47%;该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464.80万元,净利润905.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之二

  1、被担保人名称:宁夏远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2、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腾格里沙漠迎闫公路收费站西侧

  3、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4、注册资本:25,200万元

  5、主营业务: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宁夏远途资产总额44,750.52万元,负债总额8,934.9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8,934.93万元),净资产35,815.5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9.97%;该公司201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908.55万元,净利润2,501.5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7、截至2019年9月30日,宁夏远途资产总额43,988.63万元,负债总额5,583.0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5,583.07万元),净资产38,405.5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69%;该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579.96万元,净利润2,589.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固阳京运通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

  1、甲方(债权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金金额:2.3亿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承租人一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一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保证期间

  (1)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114个月)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加速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甲方宣布加速到期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甲方与承租人一双方协议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第(1)条约定的期间。

  (二)为宁夏远途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

  1、甲方(债权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本金金额:2.5亿元

  3、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承租人二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二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

  5、保证期间

  (1)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96个月)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依主合同之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加速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甲方宣布加速到期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主合同债务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甲方与承租人二双方协议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第(1)条约定的期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00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27%,无逾期担保。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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