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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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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1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通达股份”)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万福先生(甲方)与史梦晓女士(乙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及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史万福

  身份证号:4103211965012****

  联系电话:133******

  乙方:史梦晓

  身份证号:41038119940519****

  联系电话:138******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持有通达股份股票10881.63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52%。

  2、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及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为更好地行使股东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利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公司股份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全部表决权及投票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代表甲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指定和选举公司的董事;

  (5)指定和选举公司的监事;

  (6)对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甲方,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乙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5、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后可以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和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3、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上约定的表决签名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1、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关于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变更的说明

  1、协议有效期内,史梦晓女士可行使公司108,81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2%)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除外的其他权利。

  2、史梦晓女士为史万福先生与马红菊女士夫妇之女,本协议的签署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无重大影响,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史万福先生与马红菊女士夫妇。

  三、备查文件

  1、《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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