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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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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上接A49版)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本企业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25%;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25%。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本企业对公司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减持要求为限。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3、公司股东罗渝陵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本人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4、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由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若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送达通知事项期满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预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实施期限、回购股份的处理、回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购所需资金的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等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3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2%。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控股股东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控股股东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连续十二个月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20%。

  若上述期间内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5)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二)与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相关各方关于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前述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本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以及本次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权及回购价格将相应调整)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王宣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获取红利(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获取红利(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承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管部门对新大正前述事实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本人将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新大正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自赔偿责任被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未启动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停止在新大正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承诺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长江保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的、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长江保荐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长江保荐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评估机构为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公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本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3、保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竞争优势,开展相关多元化,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方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王宣,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特此承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违反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股东的承诺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因依赖股东所作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3、因违反承诺而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2019年2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劳务成本上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以人工成本为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员工数量增长的同时,员工平均工资亦有所上涨,外部用工成本也呈现上涨趋势。报告期内,人工成本(包含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6.00%、86.96%、87.63%、87.12%。虽然公司通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加强管理,开展社区多种经营服务,提升物业类服务产品的附加值,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但未来仍存在人工成本上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二)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可能造成的补缴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人数为18,889人,其中退休返聘人员7,075人,非全日制用工1,112人,应缴社会保险人数为10,702人,城镇保险缴纳人数7,979人,“双农保”缴纳人数1,982人,社保覆盖率为93.08%。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应缴社保但未缴员工的主要原因系部分员工基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经过中介机构的改制辅导,公司和公司管理层已充分意识到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并且积极采取规范措施,向员工详细告知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功能,促使员工接受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覆盖率持续提高。针对上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宣、李茂顺、陈建华、廖才勇出具书面承诺如下,如因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导致公司被相关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的,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额补偿给公司。

  十、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盈利能力等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2019年1-9月预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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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预估的主要财务数据,2019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75,000.00万元至76,000.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加9,918.47万元至10,918.47万元,增幅为15.24%至16.78%;净利润预计为7,500.00万元至8,000.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加1,310.86万元至1,810.86万元,增幅为21.18%至29.2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为6,500.00万元至7,000.00万元,较2018年同期增加692.45万元至1,192.45万元,增幅为11.92%至20.53%。

  上述2019年1-9月预计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设立方式

  (下转A5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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