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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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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麒盛科技主要从事智能电动床及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智能电动床、床垫、配件及其他。公司是国内最早一批从事智能电动床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公司,且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该细分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掌握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的智能电动床产品方面,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和设计优势,是智能电动床行业的领军企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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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通过民主方式推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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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4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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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4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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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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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表所列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或委托他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50,332,650股,其中智海投资持有35,07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3283%,为公司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唐国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920,773股,同时其持有智海投资57.1699%的股权,通过智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49,500股,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0.5790%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40.5705%的表决权;唐颖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46,688股,持股比例为0.8958%;唐颖系唐国海女儿,唐国海与唐颖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1.474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1.4663%的表决权,唐国海与唐颖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唐国海先生的简要情况如下:中国国籍,1953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维斯科执行董事兼经理、麒盛数据董事、舒福德投资董事、奥格莫森美国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奥格莫森欧洲董事、南部湾国际首席执行官兼董事,兼任嘉兴市秀洲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浙商投资促进会副会长。1997年至2002年,任嘉兴自立汽车车型研制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0年至2012年,任嘉兴精良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至2009年,历任礼恩派(嘉兴)有限公司经理、国际机械部中国区总裁;2010年至2015年,任嘉兴礼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6月至今,历任瑞海机械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6月至今,历任维斯科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至2016年,任舒福德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今,任麒盛科技董事长。

  唐颖女士的简要情况如下:中国国籍,1980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公司董事、维斯科监事。2002年至2003年,任嘉兴市精良工贸有限公司销售;2003年至2007年,任礼恩派(嘉兴)有限公司销售;2007年6月至今,先后任嘉兴瑞海机械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08年至2016年,任维斯科董事、副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维斯科监事;2016年12月至今,任麒盛科技董事。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12,749,450股,本次发行37,583,200股,占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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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及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40,451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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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758.32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5,033.2650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4.6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375.82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3,382.5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6,631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58,251股,均由主承销商包销,合计包销股份的数量164,882股,包销比例为0.4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验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67,846.5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8,228.33万元,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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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1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59,618.2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6.70元(按截至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1.94元/股(按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状况

  一、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进行了审计,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3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7908号)。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3月财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19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19年第2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4-6月和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8495号)。公司2019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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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公司2019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9年1-9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19年1-9月和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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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公司2019年9月末流动资产较2018年末增长30.62%,主要系应收账款大幅增长所致。

  公司2019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194,485.99万元,较上年同期1.3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27,168.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40%;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7,709.0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90%。2019年1-9月,公司主营业总收入相对平稳,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有所增长,主要原因是人民币兑美元贬值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带动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

  本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经营良好,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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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晓磊、马建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自行终止。

  8、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0381361

  保荐代表人:包晓磊、马建红

  联系人:包晓磊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愿意推荐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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