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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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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麒盛科技 股票代码:603610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2,749,450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7,583,200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一)公司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本公司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本公司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麒盛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麒盛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麒盛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麒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股份。

  四、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小卫、侯文彪、龙潭、单华锋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麒盛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麒盛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麒盛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麒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股份。

  四、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徐建春、傅伟、徐金华、陈艮雷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麒盛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麒盛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麒盛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麒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麒盛科技股份。

  (五)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吴韬、凌国民、查歆、王燕飞、路健承诺

  一、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人股份被质押的,本人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若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公司其他股东红星喜兆、居然投资、分享鑫空间、斐君铂晟、兴汇亚川、宁波甲鼎、梅州欧派、杭州乐枕、杭州乐眠承诺

  一、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

  一、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四、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五、本公司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董事唐国海、黄小卫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四、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五、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监事徐建春、傅伟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三、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四、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文彪、唐颖、龙潭、单华锋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此后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三、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四、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监事陈艮雷、徐金华承诺

  一、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二、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发行人股票不超过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

  三、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制订本预案。本预案自麒盛科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麒盛科技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具体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及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股东嘉兴智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股东唐国海、唐颖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出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总和。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五)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120个交易日内,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自动解除。从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六)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智海投资、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本公司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本公司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本公司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本人承诺不采取以下行为:

  (1)对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2)在发行人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且麒盛科技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麒盛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麒盛科技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麒盛科技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数额,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麒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麒盛科技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麒盛科技将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麒盛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麒盛科技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麒盛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作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麒盛科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麒盛科技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麒盛科技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智海投资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麒盛科技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并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依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麒盛科技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仔细阅读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整套申请文件,确认整套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坤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512号、坤元评报[2016]513号、坤元评报[2016]529号、坤元评报[2016]530号和坤元评报[2016]531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麒盛科技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项目收益需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的减少,发行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发行人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以及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

  发行人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发行人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发行人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巩固和提升发行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此外,发行人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发行人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发行人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发行人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发行人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分配利润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利润分配规划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发行人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发行人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10%。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方案。

  5、其他方式

  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实际控制人唐国海、唐颖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智海投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公司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公司有权从本人在公司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3、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上述承诺内容系各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保障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实现本公司价值和股东收益的最大化,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三)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为股东提供回报。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上市后三年现金分红回报规划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采取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如果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亦将合理增长。

  5、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6、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8.32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90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21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麒盛科技”,股票代码“603610”。本次发行的3,758.32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9年10月29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10月29日

  (三)股票简称:麒盛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6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033.265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758.32万股,不存在老股转让情形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的3,758.32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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