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0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上午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25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绿景广场主楼37层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主持人:叶澄海先生
6、 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7、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0月22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7人,代表股份716,756,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25%,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5人,代表股份6,710,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5%,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712,388,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49%,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4,367,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6%,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四) 公司6名董事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叶宇筠、董事颜杰、独立董事王红欣因公务不能出席会议,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6,754,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6,689,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3,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0%;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6%;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4%。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雪珂 杨君嫣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