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5 证券简称:金岭矿业 公告编号:2019-048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远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远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永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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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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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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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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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系公司货款回收和到期票据增加所致。
注2:主要系公司预付矿石款增加所致。
注3:主要系本期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成本法计量部分),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所致。
注4:主要系公司支付未到期应付票据金额增加所致。
注5:主要系公司支付外购业务货款增加所致。
注6:主要系公司9月实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2)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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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系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上升所致。
注2:主要系公司客户及提货方式变化所致。
注3:主要系公司借款金额减少、定期存款金额增加所致。
注4:主要系本期政府补助金额减少所致。
注5:主要系公司联营企业利润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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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主要系公司本期结构性定期存款收回金额增加所致。
注2:主要系公司本期支付货款增加所致。
注3:主要系公司本期销售收入增加上缴税费增加所致。
注4:主要系公司本期处置固定资产减少所致。
注5:主要系公司本期购建固定资产增加所致。
(4)上年同期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变动情况说明
因2018年审计报告中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将2018年1-3季度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了其他收益。据此,按照2018年度审计报告调整内容对未经审计的2018年三季报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当中的营业外收入5,800,000元调整到其他收益中,调整后营业外收入金额由5,820,066.56元变为20,066.56元,其他收益金额由0元调整为5,800,000元;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当中的营业外收入5,200,000元调整到其他收益中,调整后营业外收入金额由5,220,066.56元变为20,066.56元,其他收益金额由0元调整为5,200,000元。调整后对2018年三季报利润情况无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本期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当中相应科目的上期发生额进行了如下调整: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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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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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塔什库尔干县金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 14号、15号、16号、1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1、确认《收购股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涉及标高+4220~+3800米范围内矿产资源的股权交易无效;2、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驳回我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公司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均提起上诉。2018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金岭矿业及杜宇翔、杨庆城、钟军忠、赵国忠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公司2019年3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537号、538号、542号、544号,金钢矿业原股东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因与本公司、金钢矿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72号、673号和(2017)最高法民终47号、4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2019年6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37号、538号、542号、544号,裁定驳回杜宇翔、杨庆城、赵国忠、钟军忠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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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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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刘远清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