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19-066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1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袁永彬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忠喜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选举鲁付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4项非累计投票议案,相关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林、顾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19-067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8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2019年2月14日—2019年8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5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根据上述5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说明及公司核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范围内,在公司发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