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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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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航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8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43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715.6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04%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0月28日。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34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共计解锁715.60万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比例为1.04%。

  一、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8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6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2018年8月16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激励计划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年10月18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8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6.20元/股。

  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除5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他343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为该34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共计解锁715.60万股,对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股份登记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截至目前,相关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0月28日。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5.6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4%。

  3、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有343名。

  4、本次解除限售人员名单及股数如下: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

  ■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监事会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外,其余343名人员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3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期715.6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相关股份上市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2019年10月2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到期,经考核,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期的解锁决策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及审批程序,董事会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解锁比例为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5.60万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1、2019年10月2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2019年10月21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5、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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