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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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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903                                             公司简称:贵州燃气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洪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海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海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对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资2,0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元增加至12,0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7月3日实缴2,000.00万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对贵州燃气集团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资3,5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8,500.00万元增加至12,0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7月17日实缴3,500.00万元,2019年8月12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对贵州燃气(集团)都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资3,8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8,200.00万元增加至12,0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7月17日实缴3,800.00万元,2019年8月15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对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增资2,7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9,300.00万元增加至12,0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7月17日实缴2,700.00万元,2019年8月20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2019年6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同意认缴出资1,000.00万元成立贵阳黔燃置业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100%,2019年7月4日已实缴1,000.00万元。

  6、2017年7月24日,公司参股成立贵州中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中安云网注册资本6,122.45万元,公司持有其10.29%股权。按照协议约定,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分批缴纳;2017年8月1日,公司缴纳认缴部分的50%即315.00万元,2018年8月2日公司缴纳认缴部分的30%即189.00万元,2019年8月9日公司缴纳认缴部分的20%即126万,已全额缴纳完毕。

  7、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古蔺华远燃气有限公司认缴出资750.00万元成立古蔺华泽燃气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15.00%,2019年9月10日已实缴150.00万元。

  8、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意对贵州安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增资300.00万元,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增加至6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5月27日实缴300.00万元增资款;2019年7月10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9、2018年4月26日,公司因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燃气费纠纷一事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拖欠燃气费5,363,834.76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费用的违约金4,282,136.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2018年7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02民初5672号,判决结果如下:“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22元,减半收取39,661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9,661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二审判决,案号为(2018)黔01民终815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8元,由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449元,由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589元。针对判决中“一、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2,683,066.68元;二、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于上款同时支付违约金给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2,683,066.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这部分支持我方诉求的判决结果,我方已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执行阶段;针对判决中其他未支持我方的诉求,我方已提起民事再审申请,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未来不排除即使胜诉也无法收回所欠燃气费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应收燃气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0、2018年6月7日,六盘水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一事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102.50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租违约金453.6万元、依法判决被告将燃气综合楼返还给原告,依法判决被告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0日下达判决,案号为(2018)黔02民初108号,判决如下:“一、解除2011年6月17日原六盘水市燃气总公司与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94,214元(租金暂时计算到2018年11月17日止,2018年11月18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年租金315万元另行计算)及违约金6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酒店内装饰装修物并向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四、驳回原告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61元,由被告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因原被告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审理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下达终审判决,案号为(2019)黔民终152号,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州圣地亚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931,714元及违约金630,000元。三、驳回贵州燃气(集团)六盘水燃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目前在履行期内,虽已胜诉但未来仍不排除无法收回所欠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可能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挂账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19-040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19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洪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投资人民币6,000万元成立贵州中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投资及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具体事宜。

  表决情况:9票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19-041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19年10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秀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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