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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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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陈敏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秦长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新浩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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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进展情况

  2014年9月30日,本公司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实施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的全球招商,最终确定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为中选承租人。2015年5月14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签订了《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2015年8月6日本公司与正宏科技又签订了《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签发了《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AB航站楼在空置期间作为商业综合体临时改造使用的复函》,复函表示,机场片区建设发展规划近期有重大变化,国家高铁枢纽站区已初步确定选址于该地段,建议AB航站楼暂不改作商业综合体使用,建议可待该片区规划稳定后再做研究。随后,本公司相继收到正宏科技《解除租赁合同函》、《“场地”交还通知》及《“场地”紧急交还通知书》。

  收到宝安管理局复函及正宏科技来函后,本公司高度重视,于2017年1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一致通过授权公司经理层继续就租赁合同相关事宜与正宏科技进行协商,尽快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经理层积极与正宏科技就项目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同时,主动沟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相关规划。针对正宏科技以租赁物目前状态下用于商业经营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房屋使用条件为由,指出本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并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与正宏科技协商中,一方面声明本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正宏科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补交拖欠的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2月租金,并督促其履行承租物业的管理职责,同时声明本公司将保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追究正宏科技违约责任的权利。经过多次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租赁合同履行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综合评估考虑,2017年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议案》,该项议案于2017年3月2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后,本公司立即向正宏科技送达《关于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交还“场地”的函》,鉴于正宏科技连续拖欠本公司租金达3个月,依据租赁合同第5.10条约定“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请正宏科技于本函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公司办理“场地”交还手续。

  本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2017年6月完成证据交换及质证;2017年8月8日法院选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配合鉴定机构完成了现场勘查工作;2018年2月1日完成AB航站楼场地移交工作;2018年5月30日,案件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18年9月21日,AB楼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2018年11月9日,案件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2019年6月1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造价鉴定费3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对于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保证金2,500万元,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宏科技损失69,197,147.09元,驳回正宏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665.21元、审计费200,000元、审计人员出庭费8,000元共计费用1,112,665.21元,由正宏科技负担500,699.34元,本公司负担611,965.87元。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已于6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7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正宏科技上诉状。(详见公司2014年12月18日的《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公开招商情况的公告》、2015年4月30日《关于签署〈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的公告》、2017年1月24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年3月18日《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6月12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的关联交易事项

  深圳机场卫星厅扩建工程已完成项目可研与专家评审,并取得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及民航局核准批复,其中卫星厅工程项目由本公司投资建设。卫星厅工程项目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保障卫星厅工程项目与T3航站楼的有效衔接,公司投资建设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对T3航站楼的各项配套设施和流程进行优化改造,该项目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满足机场扩建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依据行业惯例,公司拟采取委托代建方式由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代建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以集中专业建设资源,提高效率,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本项目代建管理费率采取累进费率,即投资总额中5亿元以下(含)的部分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8%,超过5亿元以上的部分代建管理费费率为1.2%。以可研报告估算投资总额710,614万元测算,该投资总额含卫星厅项目投资额647,170万元(剔除土地费用及建设期贷款利息)、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投资额63,444万元,公司应支付代建管理费暂定为8,827.37万元,投资总额的确定以本项目最终实际的、经审计的工程决算金额作为代建项目的投资总额。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机场集团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机场集团已根据合同签署内容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深圳机场卫星厅工程及T3航站楼适应性改造项目委托代建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3.深圳机场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航空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运管公司”)目前负责机场集团持有型商业资产的统一运营管理,积累了一定的机场商业规划及招商经验,具备专业的商业规划及招商能力。为实现深圳机场商业资源的有效协同和集约化运营,持续提升资源价值与管理水平,公司拟将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航空城运管公司运营管理。委托内容包括商业资源规划方案与定价方案的编制、商业网点招商工作及商业网点日常运营管理。公司对商业资源规划方案、定价方案具有最终决策权。商业资源收入仍由公司享有,公司向航空城运管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可签署书面协议续期两年。公司向航空城运管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包括基础委托管理费用和超额委托管理费。基础委托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商业收入(含税)的6%进行支付。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已与航空城运管公司完成合同签署工作,航空城运管公司已根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深圳机场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4.调整GTC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的关联交易事项

  机场集团为深圳机场T3航站楼配套附属设施综合交通换乘中心(以下简称“GTC”)的资产和运营主体。2015年7月1日起,为统一公共服务标准,增强旅客整体体验,实现GTC与T3航站楼公共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服务保障资源效率,机场集团将GTC的经营性资源和公共服务及保障整体委托公司进行管理(不包括在GTC运营的运输企业租赁场地和未开发的二期商业资源)。双方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以资源收益的方式抵扣运营成本,公司不向机场集团收取运营管理费用,即:GTC楼内的商业、办公用房和广告资源委托公司经营,经营收入归属本公司;与此同时,GTC的运营管理成本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机场集团仍承担GTC的折旧、本体维修、改建等必要资本性支出项目及重大形象工程提升费用。委托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委托合同到期后,机场集团拟继续将GTC委托公司运营管理,委托期两年。但鉴于机场集团已成立专业的商业管理机构,对其持有型商业资产的统一运营管理,经协商,双方拟对原GTC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即:GTC商业、办公用房资源不再委托本公司管理,由机场集团收回自营,其他委托管理范围和内容保持不变,由公司负责委托GTC的物业管理、安全管理、服务提升及GTC广告运营等工作。

  GTC的运营管理成本由公司承担,广告收入由公司享有,机场集团仍承担GTC的折旧、本体维修、改建等必要资本性支出项目及重大形象工程提升费用,并向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2019年-2020年委托管理费分别为1,593万元和1,723万元。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机场集团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本公司已根据协议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1月26日的《关于调整GTC委托运营管理部分内容的关联交易公告》)

  5.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情况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2月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向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5,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年利率为4.35%。

  2019年2月7日,上述委托贷款本金和收益已按合同约定到期收回,公司收回本金15,000万元,收回相应收益661.56万元,至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完结。(详见公司2019年2月19日的《关于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公告》)

  6.签署《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为更好推进深圳机场“客货并举”战略,整合发展综合一体化现代物流业,加快推进航空物流产业转型发展,提升深圳机场货运保障能力和航空物流综合竞争力,公司拟聘请控股股东-机场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物流规划、发展策略、客户拓展、重大项目引入、产业转型升级及物流业务经营等咨询服务。航空物流业务收入仍由本公司享有,公司向机场集团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期限为五年。

  按照成本弥补原则,双方按照每个合同年度内机场集团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税费进行核算支付,具体以审计数为准,同时每个合同年度设定服务费用上限,具体如下:合同第一年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上限为1769.67万元,以后合同年度支付的服务费用按照上一年度上限的4%增长,即合同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的服务费用上限分别为1840.46万元、1914.08万元、1990.64万元、2070.26万元。服务费用不含本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的物流活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物流展会等产生的费用。

  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机场集团完成合同签署工作,机场集团已根据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详见公司2019年3月1日的《关于签署〈深圳机场物流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沈坚先生、应学民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沈坚先生、应学民先生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辞职申请自公告披露之日正式生效。(详见公司2019年3月2日的《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公告》)

  8.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该通知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详见公司2019年3月30日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9.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

  2018年9月3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及相关文件,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 20,000万元认购该行发行的“蕴通财富·日增利 185 天”理财产品。2019年4月11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已按协议约定到期赎回,公司赎回本金20,000万元,收回相应收益400.41万元。该项理财收益与预期收益不存在差异。

  2018年9月3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永支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及相关文件,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 50,000万元认购该行发行的“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2019年9月30日,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已按协议约定到期赎回,赎回本金50,000万元,收回相应收益2,000万元。该项理财收益与预期收益不存在差异。(详见公司2019年4月16日的《关于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公告》、2019年10月10日的《关于收回银行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公告》)

  10.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2018年度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进行了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根据2018年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决定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含差旅费),其中,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含差旅费),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的《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11.对深圳市机场飞悦贵宾服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开发分公司清算注销的事项

  随着深圳机场贵宾服务、商业资源经营模式的调整,业务原运营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飞悦贵宾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飞悦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开发分公司(简称“商业分公司”)相继停业。按照政府部门清理僵尸企业的相关要求,各直管企业需完成管理层级压缩、“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市场出清以及特殊目的公司清理的工作。为避免上述两家单位形成僵尸企业,拟实施注销清算。本事项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公司已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清算注销工作,已完成飞悦公司清算组工商备案工作,目前正开展资产清理清查与处置。(详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的《关于关于对深圳市机场飞悦贵宾服务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开发分公司清算注销的公告》)

  12. 签署《T3航站楼贵宾两舱场地资源使用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贵宾服务业务经营方式由自营调整为由机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怿公司”)运营,并签订资源使用协议,向其收取场地租金及配套资源使用费(详见2013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贵宾服务业务经营模式调整的关联交易公告》)。前期公司已就场地租赁情况与卓怿公司签订资源使用协议,但该协议未包含环境提升内容,因此本公司拟与卓怿公司签署《T3航站楼贵宾两舱场地资源使用补充协议》,以结算环境提升项目费用。

  双方约定以遵守资源使用协议主合同条款为前提,卓怿公司租赁本公司两舱场地资源包含本公司实施完成的T3航站楼内两舱场地的环境提升,双方就T3航站楼内两舱场地的环境提升费用进行第一期结算。费用金额以本公司提供相应的项目结算资料为依据,环境提升部分发生的费用期间与原场地租赁协议一致。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双方已签署《T3航站楼贵宾两舱场地资源使用补充协议》,并已全额收取卓怿公司支付的款项。(详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的《关于签署〈T3航站楼贵宾两舱场地资源使用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13. 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为保障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以机场集团申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利率为准(票面年利率3.34%),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本次财务资助专款用于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1月至9月机场集团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共计137,069.17万元,本期归还金额共计137,069.17万元,本期利息共计10.98万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接受机场集团财务资助余额为0万元。(详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14.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辞职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史晓梅女士因工作变动,提请辞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职务,史晓梅女士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辞职申请自公告披露之日正式生效。(详见公司2019年5月30日的《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15.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事项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保证金2,500万元,并赔偿正宏科技损失69,197,147.09元。本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将减少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9,197,147.09元。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9年6月15日的《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16.对全资子公司进行业务调整暨更名的事项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进行业务调整,并相应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拟将货运公司名称由原“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机场国内货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实际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国内货站公司”)。同时,根据上述业务调整、名称变更等事项的变动情况,对货运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重新修订。

  为整合深圳机场业务资源,公司拟将深圳机场所代理国内航班(南航除外)的 “集装设备管理”、“货物和邮件服务”两项业务(仅限国内部分,下同)委托国内货站公司进行管理。同时,根据国内货站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其营业范围进行调整,将营业范围由原“国内、国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危险品除外);代理报关;自有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调整为“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地面运输代理服务、集控管理,为航空货运代理人提供货物交接、理货、配运、仓储、分拨、提取、查询等服务以及国内、国际中转货物的处理。国内、国际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危险品除外);代理报关;房屋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已完成货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的登记工作及发票申领,现正履行委托合同的签署工作。(详见公司2019年6月15日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业务调整暨更名的公告》)

  17. 投资建设“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期)的事项

  2018年深圳机场以数字化转型规划为契机,全面开启了数字化转型之路及“未来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建设。按照“未来机场”规划的总体技术架构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三阶段实施步骤,公司将投资建设深圳机场“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期(以下简称“未来机场”二期)。“未来机场”二期项目清单共40个项目,投资总额为28,553.22万元,包括基础设施及平台类项目、重要应用软件开发、T3核心生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等内容。项目建设资金通过自筹解决,本项目预计建设投资周期两年,2020年基本完成项目投资。“未来机场”二期主要围绕大运控体系、大安全体系、大服务体系、管理体系开展规划建设,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航班保障效率,提升安全处置效果和响应效率,实现便捷办公、有效管理的目标,提高旅客出行数字化连接效率,全面提升旅客乘机体验。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将“未来机场”二期委托第三方建设,正就委托代建协议开展谈判工作。(详见公司2019年7月19日的《关于投资建设“未来机场”(智慧机场)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期)的公告》)

  18.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承诺事项履行完毕的事项

  公司于2008年1月29日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250,560,000股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作为本次股份发行的对象及资产出让方,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如下承诺:“公司截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前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前的股权比例享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后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购买资产交割日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将聘请注册会计师对截至购买资产交割日的可分配利润数据进行专项审计,公司董事会将拟订截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的全部可分配利润的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机场集团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议案时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依据该承诺制定并实施了公司2008-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7月26日实施完成,实施完成之后,公司已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前的可分配利润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前的股权比例分配完毕。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的上述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毕。(详见公司2019年7月30日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承诺事项履行完毕的公告》)

  19. 委托深圳市机场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租赁运营服务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员工宿舍主要为凌霄花园、企岗山花园、AB栋宿舍楼、怡安居等,为提高员工宿舍运营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员工宿舍服务保障效率和质量,现委托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的所属企业深圳市机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租赁运营服务。委托内容包括提供员工入住、换房、退房、宿舍维修业务等租赁运营保障服务,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物业公司支付宿舍租赁运营服务费用,委托期三年,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可续期2年。租赁运营服务费2.3元/平方米/月;室内零星维修服务费0.25元/平方米/月。目前公司所属员工居住的宿舍面积约119,545平方米,参照以上费用标准测算,年委托服务费为365.81万元。本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正在开展合同签署工作。(详见公司2019年8月30日的《关于委托深圳市机场物业有限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租赁运营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人代表签名:陈敏生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9-060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14:00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A座7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提前十日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陈敏生、董事陈金祖、王穗初、陈繁华、徐燕,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陈志荣因公请假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董事徐燕代为出席并就本次会议的议题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3人、高管4人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请参见刊登在2019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项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关于与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有限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2019年10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有限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董事陈敏生、陈金祖、王穗初回避表决;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9-06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15:00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A座7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提前十日书面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吴悦娟、张子胜、田立新监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悦娟主持,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项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关于与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有限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自T3投入运营以来,公司贵宾服务业务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怿公司”)运营,公司与卓怿公司签订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收取场地租金及专属资源使用费。目前原协议到期,为保障T3贵宾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并根据民航局[2017]18号文规定,头等舱、办公室出租等非航空性业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有必要与卓怿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调整收费标准,保障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收费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本次关联交易费用包含场地租金和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场地租金根据民航局[2017]18号文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专属配套保障资源收费按照原协议标准,收费标准40元/人次, 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论证,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关联交易的表决;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卓怿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9-063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有限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事项

  自T3投入运营以来,公司贵宾服务业务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怿公司”)运营,公司与卓怿公司签订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卓怿公司租用公司T3航站楼两舱服务场地3,064平米,使用贵宾专属配套保障资源,公司向卓怿公司收取场地租金及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现原协议到期,为保障T3贵宾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公司收益,拟与卓怿公司续签资源使用协议,调整收费标准。

  (二)关联关系

  本交易事项的交易双方为本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卓怿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陈敏生、陈金祖、王穗初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徐燕、陈志荣,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贺云先生、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名称: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三)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宝安机场T3航站楼C号写字楼802房

  (四)法定代表人:汤进

  (五)成立时间:2013年7月9日

  (六)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3376252F

  (八)主营业务范围: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地面服务及相关的延伸服务,旅客乘飞机事务的代理,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公务机地面(FBO)代理业务、游艇等代理及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租赁和管理,商务代理,商务咨询,技术培训,礼仪服务,停车服务,租车及订房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广告业务,健身服务,美容美发,餐饮,工艺美术品,百货、服装、鞋帽、化妆品、小食品、电子产品的销售,烟、酒零售,图书期刊。

  (九)股权结构:卓怿公司是机场集团100%控股的国有企业。

  (十)历史沿革:卓怿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9日,目前主要开展有贵宾接送机业务、两舱休息室业务、公务机业务及餐饮业务等。

  (十一)财务数据:截至2019年9月30日,卓怿公司总资产16,871万元,净资产5,534万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20,125万元,净利润4,034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十二)卓怿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向卓怿公司提供T3航站楼隔离区内特定区域(3,064平米)开展旅客贵宾服务业务,并向其收取租金及管理费,其中,国际两舱870平米、国内两舱2,140平米及办公用房54平米;为卓怿公司提供贵宾业务专属配套保障资源,包括专属的安检通道、专属的值机服务许可、专属的航显服务许可及专属的飞行区摆渡服务许可等,并向其收取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收费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费用包含场地租金和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场地租金根据民航局[2017]18号文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协商一致,国际两舱租金标准在原协议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增长4%;国内两舱租金按照原协议标准计收;办公用房按照目前T3航站楼内其他同类办公用房资源价格标准收取。专属配套保障资源收费按照原协议标准,收费标准40元/人次。

  经测算,预计首年场地租金及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为3,985.74万元,第二年为4,056.02万元。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标的:国际两舱870平米、国内两舱2,140平米及办公用房54平米;贵宾业务专属配套保障资源。

  (二)协议价格

  1.场地租金:国际两舱租金标准在原协议租金标准基础上每年增长4%;国内两舱租金按照原协议标准计收;办公用房按照目前T3航站楼内其他同类办公用房资源价格标准收取。

  2.专属配套保障资源收费标准40元/人次。

  (三)协议期限:2年。

  (四)费用结算:卓怿公司按季度支付场地租金及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其中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根据实际业务量收取。

  (五)生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目前原协议到期,为保障T3贵宾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并根据民航局[2017]18号文规定,头等舱、办公室出租等非航空性业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有必要与卓怿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调整收费标准,保障公司利益。

  (二)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三)上述关联交易与卓怿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19年1月1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与卓怿公司之间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6,089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自T3投入运营以来,公司贵宾服务业务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卓怿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怿公司”)运营,公司与卓怿公司签订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收取场地租金及专属资源使用费。目前原协议到期,为保障T3贵宾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拟与卓怿公司续签贵宾服务业务资源使用协议,调整收费标准,保障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收费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本次关联交易费用包含场地租金和专属配套资源使用费。场地租金根据民航局[2017]18号文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专属配套保障资源收费按照原协议标准,收费标准40元/人次, 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卓怿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9-062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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