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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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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号:002096 证券简称:南岭民爆 公告编号:2019-037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衡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南岭经贸公司向衡东县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依法强制衡东源祥有色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等被执行人履行[(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书》确定的各项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与董镇涛向衡东县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驳回被执行人的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进入执行。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的概况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情况

  1、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20605164U

  法定代表人:彭程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268号梅溪湖创新中心24楼2403房

  2、被执行人一(债务人/质押人):衡东源祥有色金属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790364563

  法定代表人:董明光

  住所:衡东县杨林镇大源冲村

  被执行人二(质押人/保证人):董明光

  身份号码:430424196511015619

  住所: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大源冲村27组19-02号

  被执行人三(保证人):董镇涛

  身份号码:43042419890614561X

  住所: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大源冲村27组19-02号

  (二)申请执行起因

  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5日和2018年5月11日签署了《白钨精矿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截止2018年8月30日,前述两份销售合同项下债务人逾期未付债权人货款共计2,698万元。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质押人衡东源祥公司自愿以200标吨钨精矿提供质押担保;质押人董明光自愿以其持有的衡东源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6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以其持有的衡东源祥公司的51%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董明光、董镇涛均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申请执行人南岭经贸公司与衡东源祥公司、董明光、董镇涛于2019年2月1日就上述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于2019年2月25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1467号]《公证书》。

  截止目前,被申请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共计支付了205万元本息,除此之外,未以任何形式支付款项,已经严重违约。南岭经贸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于2019年7月17日向南岭经贸公司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书》。

  南岭经贸公司向衡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该案件,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湘0424执618号]。

  (三)执行请求

  1、请求依法执行衡东源祥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5,067,500元,利息2,054,687.5元(利息从2018年8月28日按年息10%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违约金877,362.49元(违约金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每日0.00039,每月按30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逾期利息加违约金之和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2019年6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以年利率24%计算,董明光与董镇涛对以上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其名下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依法执行衡东源祥公司所有并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接收、占有、监管的200标吨钨精矿(双方协议约定预估价格为400万元人民币)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

  3、请求依法执行董明光持有衡东源祥公司510万股权(公司51%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其评估、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

  4、请求依法执行董明光持有衡东源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00万股权(公司6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对其评估、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

  5、请求依法执行三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担保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3910元及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异议

  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8月1日对本案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与董镇涛向衡东县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

  二、申请执行及裁定情况

  本案已由衡东县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研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衡东源祥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东县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裁定送达超过十日,衡东县法院未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及上述案件的实际情况,截至2018年末,公司对衡东源祥公司2,506.75万元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134.90万元。鉴于上述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最终执行结果确定。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法追索货款及利息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19)湘0424执618号];

  2、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湘0424执618号];

  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4、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书》[(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1467号];

  5、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公证书》[(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4824号];

  6、强制执行申请书。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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