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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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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9-08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赖伟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云春雨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根据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及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的要求,公司在编制利润表时,将原作为营业收入列报的代扣代缴税金手续费返还,变更作为其他收益列报;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原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列报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变更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公司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数据。该变更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无影响。

  2、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采用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因此本报告期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了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数据。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7年8月31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4日,经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金额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2018年8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2018年8月2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2月5日核发《关于核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1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0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3月27日公司发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重大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年4月1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11日发布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等相关内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2019年4月15日,公司公开发行1,0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用于机顶盒与接入终端系列产品智能化升级扩建项目和汽车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升级扩建项目,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71.3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28.64万元。2019年5月16日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创维转债”,证券代码“127013”。2019年5月23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维持创维数字主体信用级别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AA。2019年10月21日,“创维转债”进入转股期。

  (二)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或等值外币)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才智商店的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00,008,833元(或等值外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对才智商店的持股比例仍为100%。本次交易需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深圳市商务局备案通过后实施,公司将根据有关的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与创维财务公司签署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创维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存贷款服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创维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综合授信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该额度在批准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存款限额为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在创维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0万元,存款余额为12,201.11万元。年初至本报告期末支付贷款利息146.54万元。

  (四)2016年,公司、才智商店有限公司与创维液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晶科技”)分别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之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根据协议内容,2018年度液晶科技应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涉及股份数量为13,971,152股,同时液晶科技需返还公司2016年度现金分红股利1,536,826.72元(含税)。截至2019年7月30日,公司已完成液晶科技应补偿股份13,971,152股的回购注销事项并收到液晶科技返还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的现金红利1,536,826.72元(含税)。

  (五)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9年9月26日实施完毕。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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