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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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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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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 22,574.20万元,同比下降6.74%,主要是受到非洲猪瘟疫情对我国生猪养殖产业的影响,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有所下降。公司2019年1-9月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713.19万元,同比下降5.4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318.19万元,同比下降5.11%。2019年1-9月,公司净利润较同期下降,主要是当期收入下降所致。

  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206.93万元,相比上年同期237.86万元下滑2,289.07%,主要原因在于:公司2019年1-9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9,166.9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34.28万元。公司主要客户为地方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公司口蹄疫疫苗货款纳入地方防疫经费预算中,销售回款受到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影响,与非洲猪瘟疫情无直接联系。

  2019年1-9月,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采购及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稳定,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生产运营情况、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公司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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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10-88005267

  传真:      010-88005243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吴风来0755-82130833、王攀0755-82130833

  联系人:吴风来0755-82130833

  二、上市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吴风来先生、王攀先生。

  吴风来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执行总经理,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大鹏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05年加入国信证券,负责美盈森、阳普医疗、昌红科技、杰赛科技、京威股份、东风股份等首发项目;负责桂东电力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京东方2014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尚荣医疗2016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是昌红科技、杰赛科技、东风股份和尚荣医疗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王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完成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龙杰股份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柏堡龙、胜宏科技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措施和承诺

  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特制定《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2)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3)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申太联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二)其他股东承诺

  1、UBI、苏州隆鼎、上海泓潮、鼎太联投资、华贾投资承诺: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海富长江、海通创新、中比基金、通孚祥投资承诺: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王惠尚、Chui, James Jie、马明芝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吴本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聂东升、杨从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上述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本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上述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措施和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况,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申太联投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2)若公司不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性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东升、杨玉芳、杨从州、王东亮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及方式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0个交易日内,启动对投资者赔偿,赔偿金额及方式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

  六、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承诺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因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依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

  因本所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辞职;

  ⑤接受公司关于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的决定;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未持股董事、监事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披露的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辞职;

  ③接受公司关于暂缓发放、调减薪酬或津贴的决定;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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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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