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0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上接A12版)

  ②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

  ①已了解并知悉《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②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已了解并知悉《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②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告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6、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募集资金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持有者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海创睿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为海尔生物医疗股票持有者买入股票的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海尔生物医疗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孰高者为准),海尔生物医疗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海创睿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海创睿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海尔生物医疗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海尔生物医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海尔生物医疗有权将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海尔生物医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海尔生物医疗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1、公司关于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海尔生物医疗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海尔生物医疗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就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海尔生物医疗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告知海尔生物医疗及海尔生物医疗其它股东,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并披露有效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海尔生物医疗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解决措施提交海尔生物医疗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海尔生物医疗,因此给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3、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海尔生物医疗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告知海尔生物医疗及海尔生物医疗其它股东,并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并披露有效的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海尔生物医疗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解决措施提交海尔生物医疗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海尔生物医疗,因此给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海尔生物医疗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海尔生物医疗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海尔生物医疗,因此给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各项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若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明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海尔生物医疗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海尔生物医疗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海尔生物医疗,因此给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海尔生物医疗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4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