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驳回原告起诉。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12,739.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与深圳市腾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懋电子”)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币512,739.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5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立信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签发的(2019)粤0309民初1014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龙华法院受理原告腾懋电子与被告博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博立信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龙华法院驳回腾懋电子对申请人提起的(2019) 粤0309民初1014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起诉。
龙华法院经审査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由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博立信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驳回原告腾懋电子对被告博立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