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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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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门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规要求对普门科技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4,3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18%,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5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国信证券鼎信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鼎信3号资管计划”),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1、国信资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

  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国信资本自有资金。

  2、鼎信3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设立时间:2019年9月24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初始设立规模为1,020.2889万元,后续按照实际金额追加认购,具体规模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

  注: 表中徐岩、项磊、白向军、卢国强为公司认定的核心员工,其他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及备案情况

  鼎信3号资管计划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已于 2019 年 9 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鼎信3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鼎信3号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鼎信3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鼎信3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三)参与数量

  1、根据《业务指引》,国信资本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0.4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鼎信3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50,000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鼎信3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分别签署《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分别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2、《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业务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四)国信证券相关制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定的《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对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对鼎信3号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战略配售协议》、《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鼎信3号资管计划,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鼎信3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在发行人任职,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15万股,未超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5%)。

  鼎信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30万股,未超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4、本次发行2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发行股份的1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鼎信3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国信资本和鼎信3号资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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