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下午14:00-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21日- 2019年10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15:00至2019年10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 会议通知: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3,992,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0.4317%。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2,39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113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0,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84% 。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明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出售资产的框架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003,9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
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为本议案交易对方之控股股东,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328,988,160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003,9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6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弃权0股。
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为本议案交易对方之控股股东,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罗普斯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328,988,160股。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53,99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票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项瑾与顾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