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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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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4
债券代码:143889 债券简称:18华证0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30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发行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8华证01。

  4、债券代码:143889。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6、债券期限:3年期。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4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3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12、担保条款: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等级:根据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8华证01”的票面利率为4.40%,每手“18华证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9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华证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吴伟、高文丽

  联系电话:0551-65161888;0551-65161676

  邮政编码:230081

  2、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人:步国旬

  联系电话:025-58519350

  邮编:2100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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