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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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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易门县人民政府重新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0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易门县人民政府重新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协议》较2019年5月20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存在的主要变更是我方签署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雄塑”),协议所涉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协议未发生重大变更。

  2、本次《投资协议》签署后,原协议将自动失效。

  3、公司“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总额未发生变更,本次《投资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云南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公告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与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在易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约2.5亿元人民币。

  考虑到公司“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经易门县人民政府、公司、云南雄塑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云南雄塑代替公司成为本次《投资协议》的签署主体。2019年10月22日,云南雄塑与易门县人民政府重新签署《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二、协议对手方基本情况

  (一)名称:易门县人民政府

  (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城山路1号。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易门县人民政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过交易,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易门县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存在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形。

  三、协议变更情况

  本次《投资协议》我方签署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雄塑,原协议中所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权利和义务将转移至云南雄塑,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协议未发生重大变更,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协议》签署后,原协议将自动失效。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易门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

  2、项目内容:云南雄塑在易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建设规模为约 60,000平方米厂房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约2.5亿元人民币。

  3、项目选址及面积:位于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建材产业片区(广东产业园),占地约140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作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将通过依法“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50 年。

  4、项目公司:云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等。

  (三)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的建设施工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有权制定广东产业园区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甲方承诺根据乙方投资计划,在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建材产业片区按照产业功能规划及用地性质依法协助乙方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相应地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面积约 140 亩(具体以中介机构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3)甲方积极协调组建由县级领导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工作组,为乙方公司的变更、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提供全方位的协调和服务,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开展项目宗地的勘探、规划设计、环评、报建等前期工作,并保证宗地前期所需的临时用电、用水和施工便道等到宗地红线边界,且协助乙方及时完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相关行政报备、审批手续,为乙方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5)甲方承诺在乙方或其项目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前,甲方须完成的基础设施开发标准为达到水、电、路、污水排污管网、通讯、天然气“六通一平”。

  (6)甲方承诺乙方或其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各阶段的投资、建设的前提下,甲方应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的扶持和优惠,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可以获得甲方给予约定的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2、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入约人民币 2.5 亿元,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180万元。

  (2)乙方必须办理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办理环保、安监等涉及项目建设审批及生产经营所需相关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监、环保、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乙方或其项目公司应按时参加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4)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约定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甲方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协助履行承诺。

  3、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不能组织“招、拍、挂”供地的,或项目用地“招、拍、挂”价格超出19.3万元/亩的,乙方有权放弃竞拍并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由此造成乙方建设施工投入的实际损失,经双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扶持资金不能兑现的,甲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兑现,且甲方须按未兑现扶持资金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在全额缴纳土地款后 1年内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或甲方协调相关部门退还乙方缴纳的全部土地款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兑现之日,且甲方须按已收取土地款的30%支付违约金。对于乙方建设施工投入的实际损失,经双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有在甲方提供项目用地后,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或未按时参加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出让活动或参加但故意不摘牌的,或对申报产业发展资金相关扶持政策所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等情形的,或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让该项目用地使用权等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向甲方赔偿200万元违约金。

  4、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在投资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纠纷,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五、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一)云南雄塑与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后将促进项目顺利推进,为后续深度拓展云南区域市场奠定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市场战略布局,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全面推进公司的整体发展。

  (二)本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任何影响,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业务依赖。

  六、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协议》的重新签署不会影响项目各项工作的继续开展与持续推进,公司“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总额未发生变更。

  (二)截至目前,公司“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已完成项目用地“招、拍、挂”流程,但项目建设工程尚未正式开工,未来经济效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协议进展情况。

  八、备查文件

  云南雄塑与易门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年产7万吨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1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或“乙方”)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进入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约定了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投资计划,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实施”的原则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115.25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2018年8月23日,海南雄塑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期用地56827.61平方米(约85.24亩),待项目首期工程建至±0.0后,乙方再向甲方申请二期用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由于项目已达到申请二期用地招拍挂条件,双方于2019年8月7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471号的要求,海口国家高新区按照压缩项目施工及达产时间、适度提升亩产产值和税收贡献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企业准入协议,双方于2019年9月23日签署了《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施设基地项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近日,海南雄塑在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以总价人民币1074.3万元竞得海口市云龙产业园B0204-3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按照相关约定,海南雄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续海南雄塑将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税金,并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竞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出让人:海南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人:海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出让宗地编号:460107102005GB02153

  (三)宗地座落:海口市云龙产业园B0204-3地块

  (四)出让面积(平方米):20000.54m2

  (五)宗地用途:工业用地

  (六)出让年期:伍拾年

  (七)成交价格:人民币1074.3万元

  (八)其他: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拍取得土地主要用于海南雄塑实施“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二期工程,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满足公司在海南市场销售额的增长要求,实现公司产业延伸升级,对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海南雄塑将按合同约定办理后续权证相关事项。截至目前,项目尚未投产,未来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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