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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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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兴县人民政府签订长兴华统养殖建设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框架协议为表达双方开展战略合作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的具体投资事项尚需另行约定,具体合作协议的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框架协议涉及的金额为预估数,与实际投入可能存在差异。投建具体项目尚需履行决策程序及相关部门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的签订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一、 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0月21日与长兴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长兴华统养殖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上及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双方就公司在长兴县投资建设长兴华统养殖建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

  本框架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长兴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框架协议对方长兴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兴县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项目名称:长兴华统养殖建设项目。

  2、项目规划:常年存栏经产母猪5,000头,年出栏商品猪10万头以上,需农业设施用地面积约300亩(具体面积以土地流转协议为准)。

  2、总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6000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根据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调整项目的具体投资规模。

  3、实施主体: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开发、运营(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4、项目用地及选址:生猪养殖项目为农业设施用地,由乙方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甲方负责协调选址等相关工作,选址为长兴县林城镇相应区块。

  5、用地价格:租用农业设施用地按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6、用地期限:生猪养殖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第一期赁期满后,由乙方继续租赁一期。

  7、进度安排:2019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底前投产,2021年达到商品猪年出栏10万头以上。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满足乙方生猪养殖项目选址要求的土地,并在选址确定后一个月内积极协助乙方与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

  2、甲方同意项目实施公司享受长兴县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同意批复的项目设施农用地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同意设施农用地为多层建筑。

  4、甲方协助乙方在生猪养殖项目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完成所有养殖场区外的通电、通讯、通水、通路等政策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该养殖用地选址周边3公里内不得再新批生猪养殖场。

  5、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好开工建设及运营手续。甲方积极协调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助乙方注册成立项目实施公司。协调当地主管部门依法促成各项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用途,协助合作项目及时取得或通过环评、能评、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

  6、本协议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实施公司有优先续租权。

  7、如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乙方有权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8、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未按照约定实施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并积极做好因土地流转等引发的后续工作。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按协议约定如期依法向乙方进行流转项目农业设施用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搁置或投产后无法正常运营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部分项目搁置的,则乙方有权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延误期限的,则乙方有权将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相应顺延。甲方为公共利益需要提前解除协议的,甲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土地流转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项目不按照农业、国土、林业、环保政策要求实施的,经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相关违章建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根据本协议履行义务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调整相应政策。

  (四)其他事项

  1、乙方项目实施公司确定或设立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由相应的项目实施公司享受与承担。

  2、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基本精神,涉及具体项目实施,甲方授权相关部门或国资公司与乙方项目实施公司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四、框架协议签署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双方合作,有利于公司扩大未来生猪养殖规模,完善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加快主业发展,公司现代化的生猪养殖模式不仅能够推进当地环保建设而且还能起到规模化养殖示范作用,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

  本协议为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的框架协议,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框架协议存在的风险

  本框架协议为签约双方表达开展战略合作的意向,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长兴县人民政府签署的《长兴华统养殖建设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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