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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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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浙商01”次级债券赎回结果
及提前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6

  债券代码:145119         债券简称:16浙商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浙商01”次级债券赎回结果

  及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9年10月30日

  ● 赎回价格:103.63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31日

  ● 赎回数量:人民币1,000,000,000元(10,000,000张)

  ● 赎回兑付本息总金额:人民币1,036,300,000元

  ● 赎回款发放日:2019年10月31日

  ● 摘牌日:2019年10月31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主体: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浙商01”,债券代码“145119”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规模为10亿元,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本期次级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3.63%。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在其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初始发行票面年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七)计息期限:2016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若发行人在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利,则计息期间为2016 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八)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在债券存续的第3 末行使赎回权利,则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2021年10月31日,若发行人在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行使赎回权利,则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0月31日。如本金兑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十)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2025号)核准。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次级债券于2016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赎回情况

  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完成了“16浙商01”次级债券的发行工作,2019年10月31日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可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2019年9月11日,公司决定行使“16浙商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16浙商01”全部赎回。为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现就赎回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该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该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年至第5年存续,且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00个基点。

  (二)本期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9年10月31日为“16浙商01”次级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该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2、赎回对象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9年10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浙商01”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6浙商01”次级债券的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3.63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人民币36,300,000元,本息总金额为人民币1,036,300,000元。

  4、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浙商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19 年9月11日)及3次提示性公告(分别为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0日),通知“16浙商01”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10月31日)起所有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浙商01”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5、赎回款发放日

  本期债券赎回款发放日为 2019年10月31日。

  (1)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16浙商01”次级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6、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9年10月31日)起,“16浙商01”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6浙商01”次级债券将于2019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7、关于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①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②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③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④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⑤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浙商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结果

  2019 年10月31日为“16浙商01”次级债券的停牌起始日,自2019年10月31日起,“16浙商01”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本期债券赎回结果如下:

  1、赎回数量:1,000,000,000 元(10,000,000 张)

  2、赎回兑付的本息总金额:1,036,300,000元(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 税)

  3、赎回款发放日:2019 年10月31日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次级债券本金赎回金额为1,000,000,000 元,同时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36,300,000元,共计影响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1,036,300,000元。公司已做好资金安排,本次赎回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造成影响。

  四、本期债券赎回的时间安排

  1、赎回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30日

  2、停牌日起始日:2019年10月31日

  3、赎回兑付日:2019年10月31日

  4、摘牌日:自2019年10月31日起,“16浙商01”次级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信息事务披露负责人:林霖、李胡平

  电话: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001131

  邮政编码:31002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联系人:李俏秾

  电话:010-85127963

  邮政编码:100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77

  债券代码:150782          债券简称:18浙商C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浙商C3”次级债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30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发行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8浙商C3

  3、债券代码:150782

  4、发行总额:人民币36亿元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证函[2018]1072号

  7、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5.28%,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8年10月30日

  10、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2021年10月30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11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8%,每手“18浙商C3”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9日

  2、债券付息日:2019年10月30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浙商C3”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联系人:林霖

  电话:0571-87902964

  传真:0571-87001131

  邮政编码:310020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联系人:周依莹

  电话:010-85127763

  邮政编码:10000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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