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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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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基本情况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麦田”)、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域耀”)分别于2018 年 7 月 24 日、2018 年 8 月 3 日与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限公司(系湖北资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武桥”)签署了《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7月27日、2018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087号、2018-090号、2018-097号公告。

  西藏麦田所持公司股份198,200,000股于2018年8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本次被冻结股份占西藏麦田持有公司股份的99.50%,占公司总股本的24.01%。司法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为湖北资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2月4日、2019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103号、2018-107号、2018-116号、2018-126号、2019-017号公告。

  二、 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李雪峰先生转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031号],具体情况如下:

  1、 《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029号]

  原告: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波(西藏麦田监事)。

  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限公司、吴波(新宏武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18年9月26日,被告西藏麦田形成《股东决定》,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第三人吴波担任,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在此之前,被告西藏麦田还以公章丢失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刻制编号为5401250010355的公章。

  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西藏麦田于2018年9月26日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第三人吴波的《股东决定》无效,并判令被告西藏麦田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依据上述《股东决定》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2、确认西藏麦田刻制编号为5401250010355公章的行为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西藏麦田承担。

  被告西藏麦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031号]

  原告: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吴波(新宏武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雪峰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及《关于债权债务处理之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所持有被告西藏麦田100%股权以让与担保的方式变更登记至被告新宏武桥名下,但被告西藏麦田的全部股东权利及经营管理活动均由原告负责。现原告决定任命第三人李雪峰为被告西藏麦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向被告新宏武桥发出书面指令,但遭到被告新宏武桥的无理拒绝。

  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办理将被告西藏麦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为第三人李雪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新宏武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北新宏武桥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密切关注控股股东股权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029号];

  2、《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1031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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