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全新好
股票代码:000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二路翻身工业区6栋101之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陈卓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翻身路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翻身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陆尔东
住所: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梨园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梨园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李强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郭里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林昌珍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陈军
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刘红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一九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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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恒投资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博恒投资的股权结构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博恒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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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恒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博恒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德毅投资,实际控制人为王玩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3、博恒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博恒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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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博恒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博恒投资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博恒投资成立于2016年8月,主要投资兴办实业,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博恒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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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德毅投资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德毅投资成立于2016年,主要投资兴办实业,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德毅投资除了持有博恒投资100%股权之外无其他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博恒投资及其董监高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博恒投资及其董监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且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二)陈卓婷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卓婷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三)陆尔东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陆尔东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四)李强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五)林昌珍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林昌珍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六)陈军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陈军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七)刘红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红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一)博恒投资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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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恒投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
1、德毅投资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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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玩虹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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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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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的全新好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同为全新好股东。
在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前,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有效整合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2019年10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年10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卓婷、陆尔东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年10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昌珍、陈军、刘红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成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22.0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但是,结合上市公司实际的经营发展及决策需要,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角度出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全新好股份的可能性。如果相关增持行为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决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26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0日,博恒投资与李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年10月11日,博恒投资与陈卓婷、陆尔东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2019年10月14日,博恒投资与林昌珍、陈军、刘红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博恒投资与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成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22.08%,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具体控制股份数量、控制股份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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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协议各方应当通过相同的意思表示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2.协议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协议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
3.协议各方如出现协商后未能形成统一表决意见的情况,仍应采取一致行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少的一方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多的一方的意见为准行使表决权。
4.如有必要,乙方可以在相关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条协议各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协议各方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对协议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协议各方对因采取一致性行动而涉及的文件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备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其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4.协议各方共同承诺,采用一致行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增(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是根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协议各方声明,其在本协议中的所有声明和承诺均不可撤销。
第三条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1.协议任何一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协议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2.除非法律规定及双方另行约定,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3.乙方同意授权甲方签署后续权益变动相关文件。(博恒投资与陈卓婷、林昌珍、刘红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无此项约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
3.本协议一式3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市公司报备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存在被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股东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所致,不涉及新购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全新好主营业务或者对全新好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亦暂无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提名合格的人选进入全新好董事会,对全新好董事会进行改选,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2.08%股份,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作为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己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全独立。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任职并领取薪酬。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和场地,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不会产生影响。
二、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本人单独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全新好5%及以上股份期间:
1、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关系,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
2、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的业务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本人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相关企业股权或终止上述业务运营)解决;
3、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同时,本人将督促与本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尽量避免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博恒投资及其董监高、陈卓婷、陆尔东、李强、林昌珍、陈军、刘红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过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除上表披露的情况外,博恒投资、陆尔东直系亲属、李强直系亲属、陈卓婷及其直系亲属、林昌珍直系亲属、陈军直系亲属、刘红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博恒投资的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博恒投资的财务资料
博恒投资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注:以上报表未经审计。(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注:以上报表未经审计。
二、德毅投资的财务资料
德毅投资最近二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注:以上报表未经审计。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注:以上报表未经审计。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说明
(一)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有关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卓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尔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昌珍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红
年月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周琢
项目主办人:
周琢刘亚男
年月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档案和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 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2016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上市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康路8号理想时代大厦6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卓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尔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昌珍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红
年月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卓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尔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昌珍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刘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