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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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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市ETF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已分别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中登细则”)进行修订,并自2019年10月2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ETF产品(以下简称“深市ETF”)包括: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深100ETF”)、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场内简称“保证金”)、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黄金ETF”)。根据深交所细则、中登细则,经分别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19年10月21日起调整旗下深市ETF相关业务规则,并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的业务规则

  根据深交所细则、中登细则,深市ETF相关业务规则主要调整涉及:

  1、深市ETF发生收益分配时,除权除息日由权益登记日变更为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2、投资者T日竞价交易买入黄金ETF后,可以现金赎回的时间由T+1日提前至T日,可以实物赎回的时间仍为T+1日。

  此外,根据深交所细则,创业板、深100ETF、保证金的交易、申赎规则,与深交所细则修订前保持一致。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创业板

  (1)《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章节中,原表述: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修订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原表述: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修订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业务规则调整不涉及《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相应更新上述内容。

  2、深100ETF

  (1)《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七、基金份额的交易”章节中,原表述: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修订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中,原表述: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A股和ETF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市场最新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修订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A股和ETF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市场最新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业务规则调整不涉及《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相应更新上述内容。

  3、保证金

  (1)《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章节中,原表述:

  “(3)对于T日全部卖出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T+2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T+3日前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

  修订为:

  “(3)对于T日全部卖出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T+1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T+2日前办理全部卖出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

  (2)《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原表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前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前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数据办理资金的划拨。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的申购、赎回及交易等情况,在T+1日前完成基金份额分类的处理,并在T+1日对T日申购、赎回及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分类进行会计确认。

  对于T日全部赎回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T+2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T+3日前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订为:

  “六、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前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数据办理资金的划拨。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的申购、赎回及交易等情况,在T日完成基金份额分类的处理,并在T+1日对T日申购、赎回及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分类进行会计确认。

  对于T日全部赎回所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在T+1日前为投资者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清算,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于T+2日前通过代收代付平台办理全部赎回份额未付收益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上述业务规则调整不涉及《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相应更新上述内容。

  4、黄金ETF

  上述业务规则调整不涉及《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相应更新相关内容。

  三、创业板、深100ETF、保证金、黄金ETF根据深交所细则、中登细则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及创业板、深100ETF、保证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为促进上市交易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暂免收取保证金的交易经手费及交易单元流量费。

  2、本公告仅对创业板、深100ETF、保证金、黄金ETF根据深交所细则、中登细则调整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创业板、深100ETF、保证金、黄金ETF详细情况,请阅创业板、深100ETF、保证金、黄金ETF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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