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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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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19-055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受理情况

  1、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翰晟”)就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传化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舟山翰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09民初133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2、舟山翰晟就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资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舟山翰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浙09民初132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舟山翰晟与传化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告一: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负责人:吴建华

  被告二: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宁围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冠巨,职务: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号分别为GX-20180509-7-HSLH-CHCG和GX-20180514-17-HSLH-CHCG的《购销合同》;

  (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210,901,92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1,227,13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GX-20180509-7-HSLH-CHCG),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22,200吨精对苯二甲酸,合同总金额125,165,260元。

  2018年5月14日,原告和被告一另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GX-20180514-17-HSLH-CHCG),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22,550吨精对苯二甲酸,合同总金额130,970,400元。

  原告已于2018年6月5日、6月7日和7月6日向被告一支付了编号为GX-20180509-7-HSLH-CHCG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109,029,600元;已于2018年6月4日、6月5日向被告一支付了编号为GX-20180514-17-HSLH-CHCG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130,970,400元。

  但至今为止,被告一尚未交付编号为GX-20180509-7-HSLH-CHCG《购销合同》项下的任何货物;被告一仅交付了编号为GX-20180514-17-HSLH-CHCG《购销合同》项下的5,010吨货物,尚余17,540吨货物未交付。

  鉴上,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两被告依法应共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舟山翰晟与万向资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被告: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西路99号15、16层

  法定代表人:鲁伟鼎,职务: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WXZSHS20180502的《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97,045,53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6,338,588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2日,原告和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号:WXZSHS20180502),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57,200吨精对苯二甲酸,合同总金额323,180,000元。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交货数量减少16,192.4吨,即应交付数量变更为41,007.6吨。

  原告已于2018年5月10日至7月11日向被告累计支付了上述《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合计231,692,940元。但至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23,831.4吨货物,尚余17176.2吨货物未能交付。

  鉴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是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舟山翰晟是浙江翰晟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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