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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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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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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约主体为"河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原"河源市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签约主体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3签约主体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4签约主体为"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5签约主体为"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

  6根据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吉利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说明》,洛阳市吉利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洛阳市政府与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共同享有其权利和义务。

  7签约主体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8签约主体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9签约主体为"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0签约主体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11签约主体为"湖南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12签约主体为"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13签约主体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4签约主体为"浏阳中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长沙新奥浏阳燃气有限公司")、"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5签约主体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6签约主体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7签约主体为"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18签约主体为"香港天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9签约主体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20签约主体为"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21签约主体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注:上表中被授权方为实际开展经营的主体。截至2019年6月30日,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燃气特许经营权259个,剩余有效期10年以上的241个,占比93.05%;将在5年内到期的有12个,占比4.63%;将在5年以上10年以内到期的有5个,占比1.93%;未约定到期期限的1个,占比0.39%。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将在10年内到期的特许经营权合计占比6.56%,占比较低,对新奥能源的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相关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内容主要约定如下:

  (1)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被授权方在特许经营权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授权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2)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2) 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提前告知

  被授权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授权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授权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被授权方未及时通知授权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被授权方及被授权方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合理补救

  授权方认为被授权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被授权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协议双方约定)的补救期。被授权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授权方的告知提出异议。授权方应于接到异议后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协议双方约定)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2、燃气特许经营权续期条件及流程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省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查验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后的续期安排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特许经营期限的续展。根据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被授权方可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间内提出续展申请,并由授权方在前述申请提出后的一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则视为同意续展。

  (2)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情形下的优先权条款。根据法规规定及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若授权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授予原被授权方,并就重新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约定,签署相关协议。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各省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符合特许经营权的续期条件,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实际能否续期取决于与授权主体的协商;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多项燃气特许经营权主要资产运营都在新奥能源成熟运作体系内,目前与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较取得该等特许经营权时的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特许经营权到期后无法续期或被取消的相关风险较小。

  (二)燃气经营资质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燃气经营资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续期条件及流程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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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相关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的申请文件、资料。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二十条对于续期条件的规定,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条件;此外,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多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资产运营都在新奥能源成熟运作体系内,目前与新奥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较取得该证书时的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等证书到期后无法续期或被取消的相关风险较小。

  2、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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