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任峻先生(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副董事长孙为民先生因工作出差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任峻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18,741,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70,641,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6,966,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8,100,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7,023,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
会议由公司董事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张近东先生、副董事长孙为民先生、董事孟祥胜先生、徐宏先生、杨光先生、独立董事沈厚才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参加现场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董椰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审议议案一、议案二时,关联股东张近东先生、任峻先生、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审议议案三时,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328,359,3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430%;反对2,06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42%;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7,282,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334%;反对2,0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590%;弃权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76%。
议案2:《关于确认公司为苏宁金服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328,401,1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224%;反对2,0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767%;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67,324,2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9239%;反对2,0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71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43%。
议案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4,577,682,6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2786%;反对79,981,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721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94,007,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125770%%;反对79,981,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74188%;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4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董椰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7日